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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在京臺胞、臺屬出境會親的執行辦法          
1986-06-25 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中共北京市委對臺辦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勞動局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北京海關 【86】京統字27號    北京
內容: 近年來,我市臺胞、臺屬出境會見在臺親屬的人數不斷增多.一些單位和申請會親者,不斷提出各種政策問題,現根據中央各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我市的具體情況,將臺灣同胞在京親屬前往港澳和外國會親的執行辦法通知如下:
一、申報手續
1.凡申請前往國外和港澳地區會見臺灣親屬的,經本人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并出具會見在臺親屬證明,可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到香港會親者,須持有香港當局發給臺灣親人的"入境許可證"影印件,或可資證明的臺灣親屬的信件,并有明確的會親時間。
2.到國外會親的,由市公安局發給護照和《出境卡》.領取護照后,可委托中國旅行總社代辦入境簽證,亦可由持護照人到前往國駐華使館自行辦理.申請人辦好前往國入境簽證后,由市公安局發給《出境會見臺灣親屬證明》。
3.到香港、澳門會親的,發給為期三個月的雙程《往來港澳通行證》.對以會見臺灣親屬為名,實際上要求移居港澳的,不予批準。
4.鑒于臺灣同胞在港澳地區或外國停留的時間有限,對出境申請應抓緊辦理.只要前往國家和地區,不拒絕或不限制我公民入境,就應盡快批準。
二、兄換外幣
1.臺灣同胞在京親屬出境會親,費用由本人自理.兌換外幣,原則上按一般出境會親的標準批給。
2.探親人員兌換外幣,須持有市公安局發給的《出境會見臺灣親屬證明》,到市委對臺辦開具《換匯證明信》,然后到指定銀行兌換規定數額的外幣。
3.對要求多批給外匯的,在下列情況下可予照顧:
國外寄給出境人用做出國探親費用的外幣匯款,出境人憑出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事先向銀行登記的,應準予保留和提取原幣。
因探親人員需在港澳等候親人等特殊情況,港澳親友經濟并不寬裕,需要食、宿費用補貼者,經市委對臺辦出具證明后,銀行可酌情批給不超過規定限額的所需外幣。
三、探親待遇
在京臺胞、臺屬出境探親待遇,按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公安部、中國銀行《關于臺胞職工出境探親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16號)和《關于臺屬職工和臺胞職工探親問題的補充通知》(勞人險【1984】13號)下列有關規定執行:
1.臺胞、臺屬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
2.未婚臺胞、臺屬職工出境探親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七十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給假.已婚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天。
3.父母已經去世的臺胞、臺屬職工,可以探望其在臺的親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在境內探望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4.臺胞、臺屬職工參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大陸會見從國外或港澳、臺灣回來的配偶、父母和親兄弟姐妹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
5.出境探親假期是指與配偶、父母、親兄弟姐妹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另外,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臺胞、臺屬職工出境探親,一般不得續假.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原單位,本人應向所在單位申請事假,經批準的事假待遇,按國內職工事假的規定辦理。
6.凡符合國家規定探親條件的臺胞、臺屬職工出境探親,其境內假(從工作單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費,按《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和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財事字【1981】113號)報銷,境外路費自理。
7.臺胞、臺屬職工在大陸會見國外回來的配偶和父母,會親的假期和路費,參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辦理。
會親地點批準在外地的,其路費按職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見面地點的路程計算.陪同會親對象旅游、訪親等的路費自理。
8.臺胞、臺屬職工在規定的出境假期內,其工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與職工在國內探親待遇相同.在境外的醫療費自理。
9.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臺胞、臺屬職工,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四、海關手續
1.臺胞、臺屬出境或前往港澳地區會親,憑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辦理海關手續。
2.臺胞、臺屬到國外或港澳地區會見臺灣親屬的,海關憑市公安局簽發的《出境會見臺灣親屬證明》,按照《海關對回國探親華僑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給予免稅和優惠。
3.出境會親的臺胞、臺屬,應模范執行海關的有關進出國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不準攜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
五、注意事項
1.申請出國是我國公民的正當權益,對臺胞、臺屬出境會見臺灣親人,各單位應予支持,不得借故阻攔.行前,所在單位要指定專人進行黨的對臺方針、政策的教育;領導要出面熱情送行。
2.對有未了結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被判處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正在勞動教養等不宜出境的不應批準出境探親。
3.對申請出境會見臺灣親屬的臺胞、臺屬,有關部門要熱情接待;對他們的咨詢,要耐心給予解釋和說明;對他們的申請要抓緊辦理,不許久拖不決,更不允許對他們的催促詢問不理不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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