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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市臺胞、臺屬出境會見在臺親屬的人數不斷增多.一些單位和申請會親者,不斷提出各種政策問題,現根據中央各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我市的具體情況,將臺灣同胞在京親屬前往港澳和外國會親的執行辦法通知如下: 一、申報手續 1.凡申請前往國外和港澳地區會見臺灣親屬的,經本人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并出具會見在臺親屬證明,可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到香港會親者,須持有香港當局發給臺灣親人的"入境許可證"影印件,或可資證明的臺灣親屬的信件,并有明確的會親時間。 2.到國外會親的,由市公安局發給護照和《出境卡》.領取護照后,可委托中國旅行總社代辦入境簽證,亦可由持護照人到前往國駐華使館自行辦理.申請人辦好前往國入境簽證后,由市公安局發給《出境會見臺灣親屬證明》。 3.到香港、澳門會親的,發給為期三個月的雙程《往來港澳通行證》.對以會見臺灣親屬為名,實際上要求移居港澳的,不予批準。 4.鑒于臺灣同胞在港澳地區或外國停留的時間有限,對出境申請應抓緊辦理.只要前往國家和地區,不拒絕或不限制我公民入境,就應盡快批準。 二、兄換外幣 1.臺灣同胞在京親屬出境會親,費用由本人自理.兌換外幣,原則上按一般出境會親的標準批給。 2.探親人員兌換外幣,須持有市公安局發給的《出境會見臺灣親屬證明》,到市委對臺辦開具《換匯證明信》,然后到指定銀行兌換規定數額的外幣。 3.對要求多批給外匯的,在下列情況下可予照顧: 國外寄給出境人用做出國探親費用的外幣匯款,出境人憑出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事先向銀行登記的,應準予保留和提取原幣。 因探親人員需在港澳等候親人等特殊情況,港澳親友經濟并不寬裕,需要食、宿費用補貼者,經市委對臺辦出具證明后,銀行可酌情批給不超過規定限額的所需外幣。 三、探親待遇 在京臺胞、臺屬出境探親待遇,按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公安部、中國銀行《關于臺胞職工出境探親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16號)和《關于臺屬職工和臺胞職工探親問題的補充通知》(勞人險【1984】13號)下列有關規定執行: 1.臺胞、臺屬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 2.未婚臺胞、臺屬職工出境探親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七十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給假.已婚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天。 3.父母已經去世的臺胞、臺屬職工,可以探望其在臺的親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在境內探望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4.臺胞、臺屬職工參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大陸會見從國外或港澳、臺灣回來的配偶、父母和親兄弟姐妹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 5.出境探親假期是指與配偶、父母、親兄弟姐妹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另外,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臺胞、臺屬職工出境探親,一般不得續假.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原單位,本人應向所在單位申請事假,經批準的事假待遇,按國內職工事假的規定辦理。 6.凡符合國家規定探親條件的臺胞、臺屬職工出境探親,其境內假(從工作單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費,按《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和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財事字【1981】113號)報銷,境外路費自理。 7.臺胞、臺屬職工在大陸會見國外回來的配偶和父母,會親的假期和路費,參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辦理。 會親地點批準在外地的,其路費按職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見面地點的路程計算.陪同會親對象旅游、訪親等的路費自理。 8.臺胞、臺屬職工在規定的出境假期內,其工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與職工在國內探親待遇相同.在境外的醫療費自理。 9.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臺胞、臺屬職工,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四、海關手續 1.臺胞、臺屬出境或前往港澳地區會親,憑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辦理海關手續。 2.臺胞、臺屬到國外或港澳地區會見臺灣親屬的,海關憑市公安局簽發的《出境會見臺灣親屬證明》,按照《海關對回國探親華僑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給予免稅和優惠。 3.出境會親的臺胞、臺屬,應模范執行海關的有關進出國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不準攜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 五、注意事項 1.申請出國是我國公民的正當權益,對臺胞、臺屬出境會見臺灣親人,各單位應予支持,不得借故阻攔.行前,所在單位要指定專人進行黨的對臺方針、政策的教育;領導要出面熱情送行。 2.對有未了結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被判處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正在勞動教養等不宜出境的不應批準出境探親。 3.對申請出境會見臺灣親屬的臺胞、臺屬,有關部門要熱情接待;對他們的咨詢,要耐心給予解釋和說明;對他們的申請要抓緊辦理,不許久拖不決,更不允許對他們的催促詢問不理不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