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更好地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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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本辦法中的被征地農民是指土地被政府全部征用的在籍農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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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要堅持生存與發展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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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凡符合年齡要求(男年滿55周歲以上,女年滿50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除外)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可按月享受170元/月(海城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養老保障待遇;對當時未達到年齡要求的被征地農民,要以達到規定年齡的次月起開始享受。養老保障待遇標準隨著海城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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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資金由所在的鎮區全部承擔,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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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有勞動能力并有就業需求的被征地農民,各級政府將采取措施,促進其實現就業。對因生產經營項目而征用土地的,企業要對有就業需求的失地農民優先安置就業并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就業的被征地農民,按就業的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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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政府免費為被征地農民提供技能培訓和職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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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要將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被征地農民中的農村低保戶,個人繳費部分(每人每年10元)由所在鎮區予以支付。轉為城鎮戶口的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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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子女就學時,免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低保家庭的子女就學免收課本費,補助寄宿生部分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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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支付情況的綜合統計及轉為城鎮戶口居民的醫療保險,負責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服務和技能培訓。衛生局負責被征地農民合作醫療,教育局負責被征地農民子女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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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鎮政府和管理區管委員會,可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鎮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具體操作辦法,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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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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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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