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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業務經辦管理,根據杭勞社簡〔2009〕4號簡復單精神,特制定應繳未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業務辦理規定。現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范圍及對象 允許補繳的范圍和對象為:與參加杭州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下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繳未繳的人員。 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于此類對象按規定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起始時間。 已辦理退休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或從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予補繳。 二、手續辦理 (一)申請 補繳申請可由參保單位提出,參保單位包括本人曾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參保單位和本人現所在參保單位。與參保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可由本人提出申請。 (二)所需材料 1、參保單位或個人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杭州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見附件),并提供勞動合同原件或財務發放工資原始憑證。與參保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另需提供離開參保單位的勞動關系處理原始憑證。 2、補繳時間早于1998年1月1日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杭州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 (2)按不同情況提供以下原始材料之一: ①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招工錄用登記表; ②調入單位的工作調動介紹信; ③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 ④軍轉干部或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學生分配等按國家規定分配、安置的有關原始材料。 (3)財務發放工資原始憑證。 (4)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參保單位應提供原勞動合同。 3、為簡化辦事手續,由參保單位申請補繳的人員,補繳時段為新增參保辦理之月前三個月以內的,補繳與當月新增參保一并辦理,僅填報《杭州市社會保險新增參保職工申報表》即可。 (三)受理 參保單位申請補繳的,按單位參保隸屬管理關系分別由市社保局、區社保經辦機構受理; 個人申請補繳的,由市社保局個體保險處或區社保經辦機構受理。 參保單位或個人補繳資料提供齊全的,由受理部門審核后進行處理。 三、補繳標準 (一)由參保單位提出申請補繳的,繳費基數及比例按以下標準確定: 1、辦理補繳時屬參保單位參保繳費人員的,當年補繳時段的繳費基數按本人當前繳費基數確定。以前年度的繳費基數按辦理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2、補繳時不屬參保單位參保繳費人員的,繳費基數按辦理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3、繳費比例按照辦理補繳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及個人繳費比例執行; 4、單位繳費基數為地稅核定且申請補繳單位與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參保單位一致的,補繳時當年單位繳費部分不予計算。其他情況單位繳費部分均應予補繳。 (二)個人提出申請補繳的,繳費基數及比例按以下標準確定: 繳費基數按辦理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繳費比例按照辦理補繳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及個人繳費比例執行。 四、費用征繳途徑 1、由參保單位申請補繳的,補繳費用通過申請單位繳納,個人應繳部分費用由申請單位代收,應補繳費用與辦理補繳當月應繳養老保險費一起,實行地稅征收。 2、與原參保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個人提出補繳申請的,補繳費用按照個體勞動者參保繳費途徑辦理。 附件:杭州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