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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促進困難群體就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6〕78號)有關規定,現就對我市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支付獎勵金和社會保險補貼、對上崗人員支付崗位補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及以 上勞動合同的,每人每月按企業繳交社會保險部分的80%且最高額不超過300元的曜跡杵笠瞪緇岜O詹固話疵咳嗣吭?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招用獎勵金;對被企業招聘上崗的就業困難人員,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標準給予崗位補貼。
政府采購的工程、服務項目由企業承擔的, 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及崗位補貼。其中,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每人每月按企業繳交社會保險部分的80%且最高額不超過300元的標準支付;其余部分用于支付被招用人員崗位補貼。
符合減免稅收條件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非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每人每月按企業繳交社會保險部分的80%且最高額不超過3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
企業到就業服務機構招用達不到就業困難條件、登記失業3個月以上且年滿35周歲以上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招用獎勵金。
二、企業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在10人以 下,申請補助的,應攜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本原件和復印件到就近的轄區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申報空缺崗位信息,填報《用人單位空缺崗位信息登記表》及《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承諾書》;企業一次性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在10人及以上的,攜上述資料到就近的市或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崗位信息。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于收到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信息的核查工作;并可安排企業招聘及通知就業困難人員應聘。
三、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補助的,應在1個月內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辦理就業(再就業)登記手續并到接受崗位信息申報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錄用備案。辦理錄用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驗原件,留復印件):
(一)錄用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
(二)錄用就業困難人員花名冊;
(三)員工勞動手冊;
(四)勞動合同。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于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的情況進行核查。
四、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在用工每 滿3個月后次月15日前將申領前3個月獎勵金及申請補貼的資料報原備案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于受理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 作。核查無誤的,報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復核,復核通過的,將社會保險補貼、獎勵金撥入用人單位銀行賬戶,將崗位補貼撥入員工銀行賬戶。
申領獎勵金、補貼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獎勵金及補貼申請表(用人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花名冊(驗原件,留復印件);
(三)員工本人簽名的工資表(驗原件,留復印件);
(四)單位為員工繳交社會保險清單(驗原件,留復印件);
(五)用人單位銀行賬號;
(六)員工本人的銀行賬號。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企業,申領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用人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招用失業人員花名冊(驗原件,留復印件);
(三)員工勞動手冊(驗原件,留復印件);
(四)勞動合同(驗原件,留復印件);
(五)單位為員工繳交社會保險的清單復印件(驗原件,留復印件);
(六)用人單位銀行賬號;
(七)《再就業優惠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到就業服務機構招用非就業困難失業人員的 企業,申請支付獎勵金的,在與被招用人簽訂勞動合同、繳交社會保險、辦理就業(再就業)登記手續、并履行合同3個月以后,到市或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領獎 勵金。申領獎勵金時除應提交上述2至6項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交招用失業人員獎勵金申請表(用人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六、下列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不予支付獎勵金及補貼:
(一)家政服務(含鐘點工);
(二)促銷員、推銷員、產品(服務)推廣員、業務員、送單員、業務經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
(三)工作(服務)地點不在本市范圍內的;
(四)其他無固定薪金的、無固定工作地點的、工作內容不明確的或工作時間不飽和的。
企業投資者、經營者及中層以上管理者不列入支付獎勵金、補貼的對象。
七、企業提交的錄用備案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不予支付獎勵金和補貼。
企業虛假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騙取獎勵金或補貼的,就業服務機構不予支付獎勵金或補貼,追回已經支付的獎勵金、補貼,取消該企業申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獎勵金和補貼資格并予以公告。
就業困難人員與企業相互串通虛報上崗騙取補貼的,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追回已支付的崗位補貼,在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并將情況記入該失業人員登記管理系統。
企業強制員工承擔應由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未如實申報員工工資、支付工資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向其撥付招用獎勵金及補貼,并由勞動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八、市勞動保障部門每年年底可對下一年度的獎勵金、補貼標準和支付補貼的崗位范圍進行調整。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申請獎勵金、補貼的核準,截止日期暫定為200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