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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各委、辦、局、總公司,各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單位,軍隊駐京企事業單位,各用人單位: 為切實保障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下簡稱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關于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殘疾軍人參加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并建立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對殘疾軍人實行補充醫療保障。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由醫療救助資金列支,單獨記帳。 除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殘疾軍人和在鄉殘疾軍人外,其他殘疾軍人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二、要保障殘疾軍人現有的醫療待遇不降低。參加醫療保險的殘疾軍人,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互助和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待遇。 三、殘疾軍人醫療補助的報銷范圍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個人按比例負擔部分,以及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部分。 四、殘疾軍人醫療補助的報銷比例是: 退休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互助和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后,符合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由殘疾軍人醫療補助進行補助,其中一至四級殘疾軍人按100%比例報銷,五至六級殘疾軍人按50%比例報銷。 在職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后,符合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由殘疾軍人醫療補助進行補助,其中一至四級殘疾軍人按100%比例報銷,五至六級殘疾軍人按70%比例報銷。 殘疾軍人在原工作單位醫療保障待遇高于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規定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繼續給予保障。 五、殘疾軍人按屬地原則參加醫療保險,具體經辦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六、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殘疾軍人,繼續按照公費醫療管理。保障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100%比例報銷;五至六級殘疾軍人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門診報銷比例不低于90%,住院報銷比例不低于95%。 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殘疾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待公務員實施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時另行制定。 七、在鄉殘疾軍人繼續按照公費醫療管理,保持原管理方式和原待遇不變。 八、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九、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民政部門要嚴格殘疾軍人的審核工作并提供有關資料,對無工作殘疾軍人要做好參保、繳費等各項協調工作;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殘疾軍人,基層民政部門要對其就醫等給予協助。 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參保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殘疾軍人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分析,并商財政、民政部門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有關資金,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待遇得到落實。 十、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