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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 近年來,隨著醫療費用的不斷上漲,我市生育保險統籌撥付標準的實際保障能力逐漸減弱。為更好地保障用人單位及生育女工的合法利益,根據上級生育保險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生育保險實際,經研究決定對市本級生育保險統籌撥付的標準予以適當調整。 一、 享受條件 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生育保險,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且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女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險統籌待遇。用人單位未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 二、 撥付標準 根據我市女職工生育費用實際水平,堅持安全、節儉,合理導向,市本級生育保險統籌撥付標準調整為順產2200元/人,難產3500元/人;妊娠12周以下流產300元/人,妊娠12周至28周流產500元/人,妊娠28周以上流產1000元/人。不足部分按規定渠道解決。 三、 申請程序 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生育后兩個月內,填寫生育保險申請表,并持準生證、出生證、繳費記錄、生育病歷、生育費用收據向市醫療保險局申報,經審核無誤后,予以撥付。無正當理由超過申報時限的,生育費用由延誤責任人承擔。 四、 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及個人冒領生育保險金的,經辦機構要認真核查,并負責追回冒領金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醫療衛生單位及個人出據虛假證明、假病歷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通報,并停止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生育保險業務。勞動保障經辦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截留、貪污、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后生育的保險支付,按本標準執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