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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贛市辦字[2008]131號《關于解決我市部分未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群體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范圍界定 1、國有企業、大集體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改制事業單位、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辦實體中經過縣以上勞動部門批準辦理了招用工手續的人員(簡稱第一類人員)是指:經過縣以上勞動部門辦理了正式招工手續的,或有退伍安置、畢業生分配正規手續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納入此次解決范圍: (1)沒有正規招工、退伍安置、畢業分配等手續的人員及雖經單位辦理了招工手續或有畢業分配手續,但實際上從未在單位上班的人員; (2)因個人原因已離開單位的人員; (3)因非個人原因已離開單位或已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且其已按離開單位或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當時的相關規定解決了養老醫療保險的人員; (4)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中屬財政撥款編制人員。 2、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之后在崗的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聘用人員、經過縣以上主管部門或鄉鎮批準的鄉鎮站(所)聘用的非企業人員(簡稱第二類人員)是指: (1)自1995年1月1日至《通知》下發之月一直在崗的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聘用人員;自1995年1月1日至《通知》下發之月一直在崗的經過縣以上主管部門或鄉鎮批準聘用的鄉鎮站(所)聘用的非企業人員。 (2)1995年1月1日后在崗,但《通知》下發之月前因非本人原因已離開單位的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聘用人員的被聘用期間;經過縣以上主管部門或鄉鎮批準聘用,1995年1月1日后在崗,但《通知》下發之月前因非本人原因已離開單位的鄉鎮站(所)非企業人員的被聘用期間; 1994年12月31日前已離開單位的人員、1995年1月1日后在崗但《通知》下發之月前因本人原因已離開單位的人員不納入這次解決范圍。 3、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后在崗的經過縣以上教育部門同意備案的公辦學校代課教師、工勤人員(簡稱第三類人員)是指: (1)自1995年1月1日至《通知》下發之月一直在崗的經過縣以上教育部門同意備案的公辦學校代課教師、工勤人員; (2)經過縣以上教育部門同意備案招(聘)用,1995年1月1日后在崗,但《通知》下發之月前因非本人原因已離開公辦學校的代課教師、工勤人員的被招(聘)用期間。 1994年12月31日前已離開公辦學校的人員、1995年1月1日后在崗但《通知》下發之月前因本人原因已離開公辦學校的人員不納入這次解決范圍。 二、實施措施 4、三類人員身份確認:第一類人員根據職工本人檔案記載認定其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及身份;第二類人員根據1995年《勞動法》實施后,與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工資發放或工資領取等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原始憑據認定其聘用時間;第三類人員根據經過縣以上教育部門同意備案手續、工資發放或工資領取等原始憑據認定其招(聘)用時間。 5、名存實亡的單位和企業尤其是“三無”企業。由單位及主管部門按有關改制辦法及程序進行改制。改制費用按先單位、后系統內、最后按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補助的順序解決。職工置換身份按以下補償標準執行: 對市本級需要市財政解決部分改制費用的,職工置換身份補償標準按固定工不超過700元/工齡年,合同制工人500元/工齡年標準執行;市本級需要市財政解決全部改制費用的,職工職工置換身份補償標準按固定工600元/工齡年,合同制工400元/工齡年標準執行。工齡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各縣(市、區)職工置換身份補償標準,由各縣(市、區)按《通知》規定確定。 6、三類人員中未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各上年度贛州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單位、個人繳費比例按單位參保各年度政策規定的單位及個人繳費比例執行。 7、三類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單位應繳納的費用部分,根據單位具體情況予以處理: (1)財政撥款單位的,單位繳納按原經費渠道解決,即屬財政解決工資的,由同級財政負擔;屬單位自己解決工資的,由所在單位負擔。 (2)非財政撥款單位的,單位繳納部分實行先單位、后系統內部、最后按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補助的順序解決。 三類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 8、第一類人員補繳養老保險的,根據人員身份及單位性質,按以下規定執行: (1)第一類人員中合同制工身份人員從辦理招工手續之月起補繳; (2)企業單位固定工身份人員,1990年6月前辦理招工手續的從1990年6月起補繳,1990年5月前的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1990年6月以后辦理招工手續的,從辦理招工手續之月起補繳。 (3)事業單位固定工身份人員,1995年9月前在編的從1995年10月起補繳,1995年9月前的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1995年10月以后在編的,從在編之月起補繳。事業單位不在編的固定工及在編固定工的不在編期間按上述企業單位同類人員的補繳規定執行。 (4)機關辦實體固定工身份人員根據實體性質辦理養老保險補繳,所在實體屬企業的,按上述企業單位的補繳規定執行;屬事業單位的,按上述事業單位的補繳規定執行。 9、第二、三類人員補繳養老保險,按以下規定執行: 第二、三類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執行。1995年1月1日前聘用的,從1995年1月起補繳;1995年1月1日后聘用的,從聘用之月起補繳。第二、三類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從補繳之月起計算。 10、三類人員補繳養老保險的,補繳起始時間按前述對各類人員的規定執行,各類人員均不得超越規定的補繳起始時間再往前補繳。 11、三類人員中按規定參保或補繳參保養老保險的人員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補繳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果參保人員愿意,可在規定的年限內往后延續繳納養老保險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三類人員延繳養老保險的,往后延繳年限為男的不超過65周歲,女的不超過60周歲。非在職人員補延繳的費用全部由個人繳納。 12、三類人員中未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時,經濟條件好且有提高繳費標準意愿的,繳費基數可提高為選擇按各上年度贛州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或100%辦理,同一單位的人員必須選擇統一的繳費基數。提高繳費基數增加的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13、第一類人員置換身份后,可個人續保養老保險,費用全部由個人繳納。第二、三類人員中1995年1月1日在崗,《通知》下發之月前非本人原因已離開單位的人員,離開單位后可個人續保養老保險,費用全部由個人繳納。 14、三類人員中在《通知》下發之前,個人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的,按《通知》規定和標準核定的應由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金,由單位補還給個人。 15、三類人員中已達到或超過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且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按以下規定和標準發放養老生活補助: (1)第一類人員中的大集體企業達到或超過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人員,按《關于對未參保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實行養老生活補助的通知》(贛勞社養[2007]11號)的規定和標準執行。第一類人員中的困難農林水企事業單位達到或超過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人員,按《關于印發全省國有農場、林場、水利困難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生活補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財農字[2007]48號)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2)第一類人員中前款以外的達到或超過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人員,從2009年1月起按月發放養老生活補助。各縣(市、區)養老生活補助標準由縣(市、區)確定。 (3)第二、三類人員中1995年1月1日至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一直在崗,且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滿15年以上的人員,從2009年1月起按月發放養老生活補助。各縣(市、區)養老生活補助標準由縣(市、區)確定。 (4)第二、三類人員中1995年1月1日至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一直在崗,但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不滿15年的人員及1995年1月1日后在崗,但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前已離開單位的人員,不按月發放養老生活補助,按其1995年1月1日后在崗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70%的一次性養老生活補助,在崗年限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 (5)本條第(2)、(3)款人員如本人愿意,可選擇補繳和延繳養老保險。補繳按本《方案》對各類人員的補繳規定執行,延繳按本《方案》延繳規定執行。補繳和延繳養老保險的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選擇補繳和延繳養老保險的人員,計算補繳至2008年12月,繳費年限達滿15年及以上的,統一補繳至2008年12月,辦理相關手續后,從2009年元月起計發養老金;計算補繳至2008年12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再往后延繳。 選擇了補繳和延繳養老保險的人員,不享受領取養老生活補助待遇。選擇享受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原已繳納的養老保險不予退還。選擇享受養老生活補助或選擇補繳和延繳養老保險,一次選定后不得更改。 16、三類人員中符合享受養老生活補助的,其養老生活補助按以下渠道發放: (1)《通知》下發前已在發放養老生活補助的,維持原發放渠道不變。 (2)按本《方案》享受一次性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其養老生活補助由原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發放。 (3)按本《方案》享受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養老生活補助資金由單位解決的,其養老生活補助由單位發放;養老生活補助資金由各級財政解決的,其養老生活補助由同級社保機構代發。 17、第一類人員解決醫療保險問題措施: (1)經批準置換職工身份的國有和國有控股困難企業,為置換身份職工辦理1年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為退休職工和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職工(含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職工,下同),一次性預留至少10年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置換身份之月上年度養老金確定(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職工的繳費基數按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確定),且按10%比例逐年遞增,并按照贛府廳發[2007]36號文件精神逐年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未被批準置換職工身份的國有和國有控股困難企業按照贛府廳發[2007]36號文件精神逐年為在職職工辦理參加城鎮職工低標準住院醫療保險,為退休職工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關閉、破產、改制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按照贛府廳發[2007]36號文件精神為退休人員和企業關閉、破產、改制時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職工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大集體企業職工根據單位經濟條件逐年整體選擇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或低標準住院醫療保險。困難大集體企業職工也可按規定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城鎮居民同等財政補助,其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費。 (3)經批準置換職工身份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為置換身份職工辦理1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保險,為退休職工和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職工 ,一次性預留10年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置換身份之月上年度養老金確定(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職工的繳費基數按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確定),且按10%比例逐年遞增,并參照贛府廳發[2007]36號文件精神逐年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未被批準置換職工身份的單位可根據單位經濟條件逐年整體選擇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保險,無經濟條件的則參照贛府廳發[2007]36號文件,為未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職工辦理低標準住院醫療保險,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職工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改制的事業單位參照贛府廳發[2007]36號文件精神為退休職工和改制時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職工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4)經批準置換職工身份的行政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所開辦的經濟實體,為置換身份職工辦理1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保險,為退休職工和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職工,一次性預留10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置換身份之月上年度養老金確定(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職工的繳費基數按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確定),且按10%比例逐年遞增,并參照贛府廳發[2007]36號文件精神逐年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未批準置換職工身份的,可根據單位經濟條件逐年整體選擇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保險,無經濟條件的則參照贛府廳發[2007]36號文件,為未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職工辦理低標準住院醫療保險,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職工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改制的參照贛府廳發[2007]36號文件精神,為退休職工和改制時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職工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18、第二類人員解決醫療保險問題措施:《通知》下發之月仍在單位聘(留)用的人員,隨單位參加同種類型醫療保險;不在單位聘(留)用且未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人員,可按規定以個人身份繳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在單位聘(留)用且超過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人員,可按規定以個人身份繳費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19、第三類人員解決醫療保險問題措施:《通知》下發之月仍在學校聘(留)用的人員,隨學校參加同種類型醫療保險;不在學校聘(留)用且未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個人身份繳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在學校聘(留)用且超過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人員,可按規定以個人身份繳費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20、建立三類人員選擇參加醫療保險險種的通道。允許經濟條件好的個人在獲得相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補貼(含單位統籌費用)后參加待遇標準更高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險種,增加的費用由參保人自行負擔。屬單位整體參保的,須單位整體變更參加待遇更高的險種;屬個人身份參保的,可以個人身份變更參加待遇更高的險種。但在同一年度內不辦理變更參保險種手續。 21、減免三類人員參保滯納金。對三類人員2010年底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單位和個人滯納金全部予以免除。此政策只適用于這次解決本通知涉及人員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問題,此前已繳納的滯納金不予退還。 22、《通知》下發之前各地已按有關規定為三類人員辦理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業務不再改變。 23、三類人員是否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計算時間截止至《通知》下發之月,即:2008年12月。 24、各用人單位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與在崗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在崗人員工資必須符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規定。 三、實施步驟 25、市解決部分未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群體問題工作領導小組于2008年12月召開動員大會,部署啟動全市解決部分群體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問題工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市財政、市國資等部門制定實施方案。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國資等部門抽調人員組織工作組進行具體實施操作;新聞媒體做好《通知》政策精神宣傳工作。 26、各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部署本部門所屬單位對各單位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對需改制的單位制定改制方案,進行人員身份認定及養老醫療保險相關測算,填寫《三類人員解決養老醫療保險情況調查摸底表》和《三類人員解決養老醫療保險情況調查摸底匯總表》。 27、各級主管部門負責將所屬單位相關材料報同級相關部門審核:報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職工的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及身份進行審核認定;報國資部門審核改制方案和置換職工身份方案;報社保部門審核養老保險費用測算;報醫保部門審核醫療保險費用測算;報勞動保障、財政、國資部門審核經費負擔情況。 28、各級企事業改制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對單位改制方案進行審核后報同級政府審批,各級解決部分未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群體問題工作領導小組對各單位解決養老醫療保險工作方案及經費負擔情況進行審核后報同級政府審批。各級單位及主管部門、各級相關經辦機構落實單位改制工作和養老醫療保險辦理工作。 四、其他 29、各單位、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通知》的工作要求,認真貫徹落實解決部分未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群體問題的各項工作。 30、本方案中涉及的有關政策,由贛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商相關部門后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