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市直各生育保險參保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生育保險待遇水平,切實維護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湘潭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的施行情況,決定從2009年元月1日起對生育保險征繳和支付標準作適當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由原來的0.5%調至0.7%,其女職工在職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和終止妊娠休產假期間由單位發放工資變更為由生育保險基金發放生育津貼(發放標準和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繳費費率保持不變,女職工產假期間仍由所在單位發放工資。 二、調整部分生育保險統籌項目支付標準: 1、上環由原100元/人·次提高到150元/人·次; 2、取環由原100元/人·次提高到150元/人·次; 3、門診早孕人流由原200元/人·次提高到300元/人·次; 4、門診早孕藥流由原200元/人·次提高到300元/人·次; 5、門診早孕鉗刮術由原200元/人·次提高到300元/人·次; 6、住院早孕人流由原400元/人·次提高到600元/人·次; 7、住院早孕藥流由原400元/人·次提高到600元/人·次; 8、住院早孕鉗刮術由原400元/人·次提高到 600元/人·次; 9、中孕利凡諾引產由原800元/人·次提高到1200元/人·次; 10、中孕水囊引產由原800元/人·次提高到1200元/人·次; 11、中孕藥物引產由原800元/人·次提高到1200元/人·次; 12、單胎門診檢查費由原200元/人·次提高到300元/人·次; 13、多胎門診檢查費由原280元/人·次提高到350元/人·次。 湘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