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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精神,結合近年來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把就業再就業工作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 針,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在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的再就業問題和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援助問題的同時,深入開展深圳市就業再就業工程“關愛.自立”行 動,統籌做好就業管理服務工作,夯實工作基礎,創新就業管理服務體制,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探索建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工作目標。完善再就業扶持政策體系,基本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再就業問題;完善公益性崗位開發機制,促進居民充分就業;完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機制,切實幫扶弱勢群體;完善統籌就業制度,做好各類勞動者的就業再就業工作;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推動就業管理服務工作屬地化;完善失業調控機制,提高 就業的穩定性;強化就業再就業目標責任制,建立促進就業的有效保障機制。2006年—2008年,城鎮登記失業率每年控制在3%以內;有就業愿望的就業困 難人員60%以上實現再就業。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 (三)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對象范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 國有企業失業人員(含曾在我市國有企業工作的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可申領《再就業優惠證》,并享受規定的再就業優惠政策。 (四)完善和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 1.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1)稅費減免。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且符合國家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條件的人員,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收減免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 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2)擔保貸款。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 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總額度不超過3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政策規定的微利項 目,市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貼息辦法同上。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市財政給予50%的貼息。對第一次貸款已按期還貸,其創業項目已有雛形,經營狀況良好的,可在提供一定質押或反擔保的前提下,向其提供10萬元以內額度的貸款。 2.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1)稅收減免。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 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且符合國家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條件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2)信貸支持。對符 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 會保險費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認定條件、審核程序、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 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促進居民就業 (五)圍繞經濟發展開發就業崗位,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各級政府在實施發展戰略、優化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和安排重大項目時,要把就業需求和預測作為重要因素同時考慮;扶持發展有市場需求的中小企業,改善中小企業的融投資環境,降低創業成本;鼓勵勞動者通過多種形式實現就業,加快完善和實施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 (六)落實和完善戶籍居民按比例就業政策。 1.機關事業單位從事內部工勤輔助工作的普通雇員崗位以及社區工作站的工作崗位原則上100%安排戶籍居民就業。 2.政府設立的協助公共管理和服務的交通協管、治安協管、城市協管、勞動保障協管、房屋租賃管理等公益性崗位安排戶籍居民就業比例不得低于70%。 3.政府投資或控股的報業、地鐵、燃氣、自來水等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對文化程度和專業技術要求不高的輔助性崗位及后勤崗位安排戶籍居民就業比例不得低于70%。 政府采購的工程、服務項目招標時,發標文件中應明確投標單位安排一定比例及數量的崗位吸納戶籍居民就業。具體比例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4.民政部門、郵政部門以及報刊發行單位確定福利彩票銷售點、書報亭的經營者,應100%安排戶籍居民。 5.承擔政府委托的臨時性工作的勞務派遣機構,其臨時性工作崗位應100%安排就業困難人員。 6.全市企業按規定實行戶籍居民按比例就業政策。具體比例標準由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與勞動力供求情況依法確定和調整。 通過公平、公開方式招聘人員無法達到規定戶籍居民就業比例的,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可以招聘非戶籍人員。 (七)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崗位開發制度。 1.建立公益性崗位開發責任制。各級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工作,并與相關職能部門簽訂《深圳市公益性崗位開發責任書》。對新增空缺公益性崗位,應100%招用戶籍居民;對戶籍居民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現有崗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崗位人員置換計劃。 2.建立公益性崗位申報制度。公益性崗位開發責任部門按責任書規定向同級居民就業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申報新增空缺公益性崗位和崗位人員置換計劃,具體程序由市居民就業工作委員會統一規定。 3.建立公益性崗位招用戶籍居民監督檢查制度。各級居民就業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組織、人事、監察、財政、勞動保障、國資等部門檢查公益性崗位開發工作落實情況,對不按規定履行公益性崗位開發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向同級政府報告,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對應報而未申報的公益性崗位不按規定招用戶籍居民的, 一經查實,各級居民就業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可提請同級財政部門暫停被招用人員相關經費的核撥。 四、加強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鼓勵企業招用失業人員 (八)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已登記3個月但經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下列失業人員,均可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4050”人員(女40周歲、男50周歲以上);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夫妻雙方均失業且年齡都在35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供養患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失業人員。其他“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隨軍家屬按照市勞動保障局的規定比照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就業援助。 (九)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崗位援助。 1.政府采購的工程、服務項目由企業承擔時,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其工作崗位核實后,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和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以上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2.承擔政府委托的臨時性工作的勞務派遣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可由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具體標準和支付方式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公布。勞務派遣機構與就業困難人員簽定的勞動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根據實際需要延長期限。 3.對獨生子女家庭及單親母親家庭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給予就業援助。 (十)鼓勵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及其他失業人員。 1.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企業狀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工作崗位等情況進行核實后,按每人每月 800元的標準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按企業繳交社會保險部分的80%且最高額不超過3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個人應繳交的社會保險部 分仍由其本人負擔。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2.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獎勵。對企業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招用達不到就業困難條件、 登記失業達3個月以上且年滿35周歲以上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獎勵。企業獎勵政策執行期限最長不 超過3年。 3.對符合減免稅收條件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但達不到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 合同的,按企業實際招用的人數和企業繳交社會保險部分的80%且最高額不超過3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仍由其本人負擔。社會 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一)鼓勵失業人員靈活就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的,在其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并在個人繳費窗口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并經核實后,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二)鼓勵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介紹服務。職業介紹機構和培訓機構推薦失業人員就業,用人單位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正常履行3個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標準給予推薦機構獎勵,屬就業困難人員的按每人500元標準給予獎勵。 (十三)對臨近退休失業人員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3年(含3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計)、自愿繳交 社會保險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直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不再享受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救濟期間不再享受以上社會保險補貼。 五、統籌做好就業管理服務工作,加強技能培訓,促進充分就業 (十四)建立和完善統籌就業制度。 1.統籌做好就業轉失業人員、新成長勞動力、“農轉居”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及隨軍家屬、殘疾人、刑滿釋放人員等各類人員的就業管理服務工作,完善 和落實各類人員就業再就業有關政策,加強相關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在推薦和吸納就業方面給予隨軍家屬優先安排照顧。扶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2.統籌做好戶籍居民和外來勞動者的就業管理服務工作,推進城鄉統籌就業,逐步實現戶籍居民和外來勞動者就業管理服務工作的并軌。 (十五)建立和完善促進青年就業幫扶機制。 1.加大促進本地生源畢業生的就業力度,建立畢業生見習制度、畢業生就業培訓資助制度、推薦就業資助制度、自主創業資助制度、選拔優秀畢業生進社區工作制度等,具體措施由市人事部門組織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2.建立青年實踐幫扶機制。發展青年見習培訓基地。對25歲以下登記失業的青年提供免費見習培訓,見習期間給予生活補貼和工傷保險補貼。對接收見習的企業,提供一定的實訓補貼。 3.建立青年創業幫扶機制。探索青年創業模式,充分整合社會資源和各方力量,積極動員、引導、幫助和扶持青年自主創業,采取創業培訓、創業交流等多種形式為青年提供創業機會。 (十六)加強寶安、龍崗兩區農城化后“農轉居”人員就業工作。將促進“農轉居”人員就業工作納入寶安、龍崗兩區政府促進就業責任體系,加大資金投入,合理利用再就業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促進“農轉居”未就業人員實現就業。要重點加強“農轉居”未就業人員的就業觀念教育、技能培訓、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和創 業扶助等工作。 (十七)加強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競爭力。 1.廣泛發動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為失業人員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大力加強公共培訓機構建設,鼓勵用人單位、具有資質的各類職業教育和培訓機構參與職業技能培訓。 2.進一步加強對再就業培訓基地的資質認定和日常監管。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對承辦各類政府補貼培訓項目的培訓機構進行認定,根據市場需求適時確定并公布政府補貼培訓項目、培訓周期、補貼標準等。 3.經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準,失業人員每年可參加由政府給予培訓補貼的一次技能培訓和一次創業培訓。失業人員參加政府給予培訓補貼的見習培訓、定向培訓、隨崗培訓的,不受以上次數限制。 4.建立培訓與就業掛鉤的機制。培訓補貼按“先墊后支、分期支付”的原則辦理。失業人員參加技能類及創業類的培訓需預交培訓費,對于特別困難的失業人員, 經規定程序批準后可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墊支培訓費。失業人員培訓后成績合格的補貼其預交培訓費的70%,實現再就業后再補貼剩余的30%,1年內未能再就業的不予補貼剩余的費用。 5.就業困難人員參加技能鑒定類培訓的,每次培訓期間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給予交通和生活補貼。交通和生活補貼實行限額,參加初級技術等級、中級技術等 級、高級技術等級和技師及以上技術等級培訓的,交通和生活補貼限額分別為200元、400元、600元和800元。 (十八)開展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 1.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以社區作為重要工作平臺,為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重點開展“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工作。開展創建充分就 業社區達標活動,使社區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對工作崗位不挑不揀的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率達到90%以上。市、區財政對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工作給予經費 保障。 2.發展街道和社區再就業基地,鼓勵街道和社區組織失業人員就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街道和社區組織就業的經營場地給予積極支持。街道和社區再就業基地組織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可比照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鼓勵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和個人投資興辦社區服務項目,興辦社區服務企業,積極組織開發社區各種便民家庭服務,提高社區服務吸納就業的能力。 (十九)公共就業服務向外來勞動者開放。建立和完善覆蓋所有勞動者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完善外來勞動者就業登記制度,加強外來勞動者就業管理服務工作。改善就業環境,積極開展為外來勞動者提供免費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咨詢等方面的就業服務項目。探索建立鼓勵外來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制度,對 在深圳工作并連續繳納養老保險一定年限的外來勞動者,給予適當的培訓補貼。 六、夯實工作基礎,改進就業服務,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 (二十)加強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建設。 加強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社區勞動保障窗口建設,做到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積極按照工作職責、業務流程、資料臺帳、服務規 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統、設施標識和人員配置“八統一”要求規范化運作,充分發揮基層平臺作用,扎實做好就業管理服務工作。各區、各街道辦事處要按廣東省統一要求,保證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社區勞動保障窗口必要的工作人員。 (二十一)建立全市統一的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推進公共就業服務工作屬地化。 1.對全市所有已就業人員,包括戶籍居民和外來勞動者,均應辦理就業登記。被單位錄用人員的就業登記由用人單位到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統一辦理,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登記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街道或社區辦理。已就業人員辦理就業登記后由勞動保障部門為其發放“深圳市勞動保障卡”。勞動者可憑“深圳市勞動保障卡” 享受相應的勞動保障服務。 2.對戶籍居民實行失業登記制度。失業登記工作全部下移到街道或社區,新成長勞動力未就業人員、就業轉失業人員按屬地原則可到街道或社區辦理失業登記。積極依托街道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就地、就近開展就業服務,并對服務情況進行跟蹤問效。 3.推進就業再就業工作屬地化。明確和規范市、區公共就業服務的事權范圍,2006年內失業登記、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就業援助和跟蹤服務等公共就業服務工作實現屬地化。 (二十二)加強就業服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1.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等各類證件發放、再就業資金支付等方面的審核程序,并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的檢查監督,對違規違紀人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2.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對享受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的企業及失業人員的跟蹤和調查,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促進就業資金等行為,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就業困難人員援助對象認定的管理工作。就業困難人員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1年內推薦就業2次以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應聘或用人 單位同意錄用但本人不愿上崗的,可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援助對象資格。正在由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視為就業(寶安、龍崗兩區“農轉居”失業人員除外),在 個人繳費窗口繳納養老保險的人員不予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援助對象。 (二十三)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1.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度化、專業化和社會化建設,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就業服務質量和效率。建立健全以政策 咨詢、失業登記、就業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援助、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為主要內容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對服務對象、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和服務效果提出明確的標準和要求。整合就業服務資源,完善服務功能,健全服務手段,加強基礎管理,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援助,建立健全市、 區、街道和社區四級就業工作聯動機制。 2.轉變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能。充分發揮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織、協調和管理作用。市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重點轉變為:落實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市按統一項目、統一流程、統一信息系統的要求開展公共就業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再就業經費和市級再就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承擔創 業貸款的相關業務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性的就業服務工作各項專項行動;負責本市居民就業的相關報表統計工作。區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重點轉變為:落實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負責本轄區就業服務工作;管理使用本級再就業資金,組織實施區一級就業服務工作各項專項行動。 (二十四)發展和規范各類職業 中介機構。建立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充分發揮其勞動力市場的主導示范作用。發展和規范各種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職業咨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實現就業服務社會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鉤機制,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 職業中介機構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二十五)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勞動力市場供求分析制度,按季度收集發布勞動 力市場職業供求狀況信息,充分發揮市場對就業的導向作用;建立職業介紹服務信用評估體系,規范勞務派遣行為,加強對職業介紹機構的日常監管,完善整改、退出機制;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充實執法監察隊伍,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介紹行為,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超時加班、不簽訂勞動合同、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 納社會保險費和隨意裁員等行為。 (二十六)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根據就業政策的調整、服務項目的延伸及服務對象的擴大,理順和優 化業務流程,加快就業服務信息系統的開發工作。加快信息網絡建設,全面開通和推廣全市統一的就業服務信息網絡,盡快實現市、區、街道、社區四級聯網,實現全市就業服務各項業務的網上辦事,使勞動者享受到便利、高效的就業服務。建立覆蓋戶籍居民和外來勞動者的就業統計體系和大型數據庫,將勞動者就業管理服務 的基礎信息,包括就業與失業狀況、流動狀況、勞動合同、工資、社會保險等信息,全部納入數據庫,實行一體化的網絡管理。 七、加強失業調控,促進就業穩定 (二十七)建立失業預警機制。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失業率和不同區域、行業、群體的失業數量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采取專項政策措施,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 (二十八)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對于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的,裁員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員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必須首先制定好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按規定程序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告勞 動保障部門。凡職工安置方案不明確、資金不到位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程序。 (二十九)提高就業穩定性。對在崗員工流動率較低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貼,用于職工技能培訓以提高職工的崗位適應能力;鼓勵在崗員工參加提升技能水平的培訓,并給予一定的補助。 (三十)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建立勞動力就業抽樣調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就業和失業統計及監測體系。建立就業統計工作責任制,按照“完整、真實、統一、及時”的要求,規范統計報表,開展統計調查,做好統計分析。要充分發揮統計的信息查詢、咨詢和監督作用。 八、加強組織領導,完善責任制,建立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三十一)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 1.將原市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調整為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充分發揮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和市居民就業工作委員會的組織領導和協調作用,各成員單位要加強配合,各負其責,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形成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綜合合力。 2.進一步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每年由市政府下達促進就業再就業目標任務,各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目標任務層層分解抓落實,建立責任到人和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一把手”責任制,將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考核結果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工作成效顯著的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工作差距較大的予以通報;對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責任。 3.加強部門聯動。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職能優勢,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把就業再就業政策宣傳到群眾、企業和基層單位,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 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十二)加大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投入,加強資金管理,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1.2006年市本級安排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2.9億元:其中市財政安排資金6000萬元(含外來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及技能培訓經費);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安排促進再就業經費2.3億元。市財政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適度增加小額擔保貸款擔保金。 2.各區政府應根據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形勢變化、政策調整和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認真安排好本區2006年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保障資金及時到位。各區財政應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外來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及技能培訓。 3.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再就業的作用。拓寬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再就業資金的使用范圍,其具體項目開支根據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際需要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核定。 4.對市、區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事權與財權進行調整和劃分。2006年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預算規模暫執行1年,待市政府根據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際情況對市、 區政府就業再就業管理事權與財權等事項進行調整和劃分后,由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向市、區財政部門提出2007年、2008年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計劃, 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就業再就業形勢和財力狀況,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納入市、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三十三)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期暫定到2008年底。原再就業優惠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