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根據《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它經濟組織基層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委員、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下稱“工會干部”)。
|
第三條
基層工會干部崗位津貼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由基層工會委員會根據本制度的規定予以申報(下稱“申報單位”)。
|
第四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年度工作考核完全符合下列標準的,工會干部可以享受崗位津貼: (一)工會組織機構健全。 工會組織依法成立,呈報手續和批復文件齊全,印鑒齊備;按時換屆。 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及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依法民主選舉產生,選舉結果真實、有效,選票齊全。 (二)工會經費收、管、用符合規范要求。 及時、足額按規定的計提比例撥繳經費;按要求實施稅務代收。 具有獨立的銀行賬戶;財務獨立建賬。 (三)依法維護職工權益。 積極代表會員和職工與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妥善調處勞資爭議;履行第一知情人、第一報告人、第一協調人職責。
|
第五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年度工作考核,原則上在同級黨組織統一領導下進行。 基層工會委員會所在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在本制度規定的期間內自行組織年度工作考核。
|
第六條
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個工作考核年度。本制度第四條所列各項考核標準,均截止到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第七條
每年一月一日始,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為上年度工作考核和崗位津貼申報期。
|
第八條
崗位津貼依照工會上解經費的管理級次,由市、區總工會(含光明新區總工會、蛇口工業區工會聯合會、華僑城集團公司工會。下同。)根據申報單位工會干部的人數,人均按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的標準,在申報單位上解經費中予以核撥發放。 涉前款內容,本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九條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崗位津貼年計發總額不應超出申報單位上解經費的百分之五十;可能超出此限的,市、區總工會按申報單位上解經費的百分之五十核撥崗位津貼,不予貼補。
|
第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崗位津貼經全體委員民主討論決定后,可以在不超出總額的前提下適當提高發放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他委員崗位津貼平均數的百分之五十。
|
第十一條
崗位津貼依下列程序申領: (一)基層工會委員會通過市總工會網站下載并填寫《深圳市基層工會干部崗位津貼申請表》(下稱“申請表”, 網站地址www.szzgh.org),按隸屬關系分別報送市產業工會或者上一級總工會(下稱“上級部門”)。 (二)上級部門根據基層工會委員會的申報材料,核實工作考核結果,核定應予計發崗位津貼的人員,并在申請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后報送市、區總工會財務部門。 (三)市、區總工會財務部門核定應予計發的崗位津貼總額后,按年度一次性下撥給該基層工會委員會。
|
第十二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應當在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期間認真開展年度工作考核,及時申報崗位津貼,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逾期。 基層工會委員會違反前款規定,上級部門對其年度工作考核結果不予確認,并視為自動放棄申報崗位津貼。
|
第十三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的規定,堅決防止和杜絕虛報謊報、營私舞弊行為的發生,并對工作考核的真實性和申領崗位津貼的正當性負有直接責任。
|
第十四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崗位津貼檔案管理制度,對領取津貼的人員、領取金額以及年度領取總額等情況,須向全體工會會員進行年度公示。
|
第十五條
市、區總工會應當嚴肅崗位津貼申領紀律,對工會干部崗位津制度的正常運作負有監督責任,一經發現問題,必須立即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或處理。
|
第十六條
本制度在施行中如遇釋義事宜,由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
第十七條
隸屬于各省級以上產業工會的駐深單位工會委員會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基層工會委員會自2011年1月1日始,根據年度工作考核結果申報崗位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