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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統企業: 日前,市政府下發了《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的通知》(石政發〔2008〕60號),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提高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標準從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困難縣(贊皇、靈壽、行唐,下同)每人每月200元;一般縣(市)(平山、晉州、深澤、無極、趙縣、元氏,下同)每人每月220元;較好縣(市)區(井陘、鹿泉、正定、欒城、辛集、藁城、新樂、高邑、礦區、長安區、橋東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高新區,下同)每人每月240元。從2009年1月1日起,困難縣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一般縣(市)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較好縣(市)區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 根據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和一次性撫恤標準的通知》(冀勞社〔2008〕5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并同步調整”,我市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據此同步調整。其中符合增加20%條件的,在此基礎上繼續增加。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開支渠道不變。2008年及2009年調整標準一同審批,審批程序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