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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人民政府,州級有關部門: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切實做好適當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水平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6〕99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補助水平的通知》(川府函〔2006〕212 號)要求,結合我州實際,現就調整我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提高補助水平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提高補助水平的重要性 全面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水平是黨中央、國務院關心城鎮弱勢群體的具體體現。各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強化措施,落實責任,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上來,增加資金投入,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各縣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擬定本縣城鎮低保標準及補助水平的增幅,精心做好相關資金測算和籌措工作,切實保證低保資金及時發放,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二、適當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提高補助水平 各縣要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物價上漲指數、最低工資和失業保險金標準等因素,適當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低保補助水平并注意拉開與最低工資標準和失業保險金標準間的距離,形成合理配套、層次分明、相互銜接的標準體系。既要切實保障低保對象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調動低保對象中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 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適當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水平的工作要求,即在去年的基礎上補助水平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15元,并相應調整城鎮低保標準,從2006年10月起執行。為此,在綜合考慮目前全州城鎮居民消費水平情況及物價指數的基礎上,經州財政局、州民政局測算,州人民政府同意對我州城鎮低標準作如下調整:標準不足170 元/人·月的縣,統一調整為170元/人·月;超過170元/人·月的縣,按現行標準執行,超過部分由縣級財政自行解決。提高低保標準和補助水平后,各縣應相應增加低保資金的投入,國家和省級財政下撥我州的資金分配后,不足部分,由州級財政承擔40%,縣級承擔60%。 三、進一步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各縣要依據有關城市低保的法律法規,以動態管理為主線,嚴格把好低保對象的“進出口關”,堅持做到定期復查和不定期檢查工作相結合,廣泛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始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做好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應退則退”,切實鞏固低保信息系統的成果,進一步加強城市低保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形成“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運行機制。 各縣務必在12月13日前將調整城市低保標準、提高補助水平的落實情況電傳州民政局和州財政局匯總后報州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