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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參保單位: 為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魯政發[2003]107號文件加強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青政發[2003]89號)、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轉發<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青勞社[2003]172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2008年度對參加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工傷風險二、三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進行浮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傷風險屬二、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足額繳工傷保險費滿三年的,自2008年1月1日起,由市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2004-2006年度的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及工傷事故發生率,確定其浮動后的工傷保險費繳費費率。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在2004-2006年三個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待遇的全部費用占參保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的比例。工傷事故發生率,是指在2004-2006三個年度內,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事故(含職業病)人數占本單位月平均參保人數的比例。 二、計算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時,勞務輸出人員或派遣勞動者在勞務輸出或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按實際用工單位發生的工傷事故計算;從業人員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被診斷、鑒定為患職業病的,承擔該職業病危害責任的用人單位作為工傷事故單位。 三、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分四檔,每檔費率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80%且工傷事故發生率小于等于4‰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在原費率的基礎上下浮一檔,即按原費率標準的80%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保持不變: 1、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80%、小于等于120%且工傷事故發生率小于等于4‰; 2、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80%,但工傷事故發生率大于4‰小于等于6‰。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在原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一檔,即按原費率標準120%執行: 1、 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20%、小于等于160%且工傷事故發生率小于等于6‰; 2、 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120%,但工傷事故發生率大于6‰、小于等于8‰。 (四)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60%或工傷事故發生率大于8‰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在原費率基礎上上浮二檔,即按原費率標準的150%執行。 按上述標準確定的新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最低不低于0.8%,最高不高于2.4%。 四、本通知暫定施行至2008年12月31日。 五、實行工傷保險區、市統籌的參保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各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