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駐鄭各單位: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逐步落實,以及我市城市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需要引進外地技術人員和要求調入鄭州的職工越來越多。為規范我市勞動用工,搞活技術人員交流,解決職工的生活困難,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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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入的原則 調入應遵循的原則是:吸引技術骨干,解決職工困難,照顧特殊群體,規范用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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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入的范圍 調入的范圍是:凡外地企業職工(包括非國有企業職工,下同),符合進鄭條件并在我市有接收單位的,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辦理調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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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入的條件 (一)外地企業職工中,高級技術骨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調入: l. 具有中級(相當于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 3.具有高級以上職業技能資格(技師、高級技師、高級工)的人員; 4.我市急缺的技術工種和特殊工種的技術人員; 5.獲得市(地專級)級以上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的人員; 6.具有發明專利、獲得國家專利證書,并取得成果和作為知識產權入股的人員; 7.在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得前6名的人員,國家級一、二類技能競賽獲獎的人員; 8.在鄭用人單位中從事國家規定的苦、臟、累、險、有毒、有害崗位工作滿5年,并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表彰的人員。 (二)解決夫妻兩地分居 1.夫妻分居一方在鄭,結婚滿3年需要調入的職工; 2.夫妻分居一方在鄭,雙方年齡均在30歲以上的; 3.夫妻分居一方在鄭,在鄭方屬體弱病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照顧老弱病殘生活困難者。父母在鄭年老體弱,且身邊(鄭州市區內)無子女照顧,或身邊有一子女,但屬弱智病殘,生活不能自理的,可調入一名子女及其配偶。 (四)成建制調入。經市政府批準來鄭參加重點建設、擴大城市規模的單位,可成建制調入。 (五)照顧調入。老紅軍、歸僑、港澳、臺胞及榮獲戰斗,英雄、勞動模范、一等功以上功臣、受省部級單位表彰、享受國家政府津貼的人員和配偶,烈士家屬子女等均可按有關規定調入。 (六)政策性安置調入。政府派往西藏、北京等地長期執行任務期滿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調入。 上述人員中嚴重違犯計劃生育政策的、被司法機關收審的、沒有檔案材料的、長期患病失去勞動能力的及年齡超過45周歲的人員不準調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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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提供的有關證件和材料 1.引進專業技術骨干需出示相應的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和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資格證書及榮譽證書、獎勵證書、用人單位的報告等。 2.夫妻分居須出示結婚證、駐鄭方職工的戶口本、身份證或中級技術職稱、高級技師、高級工證書等。 3.照顧父母調入須出示父母戶口本、身份證,非調入子女單位或街道辦事處的情況證明,身邊子女是殘疾的須提供殘聯辦理的證件。 4.成建制調入須出示市政府的批準文件。 5.政策性照顧調入須出示相應的榮譽證書、勞模證書、立功證書、優待證書、烈士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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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入程序 (一)調閱、報送職工檔案,填報調動表。由用人單位發函至被調入職工原工作單位,調閱職工檔案,審核職工檔案材料是否齊全,同時填報《工人要求調動情況表》或《勞動合同制職工轉移審批表》一式四份,調出、調入單位及調出地勞動部門簽署意見,有主管部門的簽署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單位申報,定期研究。用人單位將調入人員的有關材料報市勞動局后,由經辦機構進行歸類、整理、告知辦理時間;對于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職工,及時予以辦理。 (三)辦理調入有關手續。申請調入的職工經我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向對方勞動行政部門發出調令,本人同時填寫《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加蓋我市勞動行政部門公章后,憑調令到市公安局辦理戶口準遷證手續;然后憑市勞動局的調令和市公安局的準遷證,到調出地勞動、公安等部門遷轉行政、工資、社保和戶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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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問題 各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對引進、調入的人員,要及時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手續,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可按政策規定在我市補繳;引進和調入職工上崗后要及時簽定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 本規定適用于在鄭州市區(含上街區、鄭州礦區)的所有用人單位(含省、屬駐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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