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各類新辦企業在開始納稅之月起的兩周年內,經企業申請并經市地 方稅務局審核、市財政局批準后,可由市財政按該企業申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工資總額的3%給予補貼。一個補貼年度終了 時,企業申請財政補貼工作須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財政補貼于次年6月底前補貼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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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過勞動保障年檢的各類企業,其在崗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同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進行 調整的,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130%的,由企業在每年4月30日前在申報職工個人工資收入時為其中符合條件的職工同時填報《企 業低收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申請表》。申請表經本人簽字確認,并在本企業公示七天無異議后,由企業報送市社會保險 事業管理局審核,并經市財政局批準。其個人繳費比例可按5%執行,其余部分由市財政給予補貼。 申請低收入職工個人繳費部分財政補貼的有效期為當年7月至次年6月。鑒于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的繳費周期內的職工個人繳費工 資申報工作已經結束,允許已申報企業在2007年6月10日前補辦填報《企業低收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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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財政補貼的有效期限為2010年12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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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過瞞報、少報等手段騙取基本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的企業職工或各類企業,一經查實,在按《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停止享受財政補貼并追回已享受的財政補貼額,改按正常繳費比例征繳,并在二年內不得申報財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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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柯城區、衢江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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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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