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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民政府:
今年1月,我市已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的統一要求,為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08年底前辦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調整了基本養老金。根據省政府令第36號的規定,以及養老保險年度安排的實際情況,為了不影響2009年上半年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為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 1、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調整前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水平的10%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按此標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低于全省2008年月人均養老金水平10%(119元)的,每人每月最多再增加22元,但本次本人養老金(生活費)調整增加額不得高于119元。 2、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到達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發20元,到達75周歲、80周歲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發10元;對按照蘇勞社險[2008]24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第5項的有關規定已享受增發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的人員,比照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75周歲、80周歲人員按蘇勞社險[2008]2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確定增發金額,不足部分予以補足。 (二)適當增發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 1、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每人每月增發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發60元。 2、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人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低于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的50%的,每人每月增發30元,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不超過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的50%。 (三)企業退休的軍轉干部,按照上述兩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繼續按照省人事廳等八部門的有關規定計發生活補助。生活補助的調整時間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步。所需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二、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所需資金,由各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的轄市(區)由當地政府自籌解決。 三、調整時間 從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