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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部門】:勞動部辦公廳 【頒布日期】:1993-12-27 【法律文號】:勞辦發[1993]224號 【執行日期】:1993-12-27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 (1993年12月27日勞辦發[1993]224號) 寧波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請示》(甬勞仲函字[1993]第01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企業實行內部責任制后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的差別,一般不屬于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資福利等應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則該合同帶有勞動合同的某些屬性。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當地仲裁委員會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受案范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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