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管理工作,根據《黔南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第三十八條 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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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黔南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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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轉診轉院是指參保人員在黔南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因定點醫療機構醫療儀器設備條件或技術方面等各種原因導致診斷及治療困難,必須轉到黔南州外的醫療機構、專科醫療機構或有特長的醫療機構進一步就醫診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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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轉診轉院分為省內轉診轉院和省外轉診轉院兩類。 省內轉診轉院是指參保人員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轉往貴州省內的其他醫療機構就醫。 省外轉診轉院是指參保人員從貴州省的三級醫療機構轉往省外醫療機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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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轉診轉院的基本原則是: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能夠診治的,不轉入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省內醫療機構能夠診治的,不轉往省外醫療機構。 參保人員確需轉診轉院的,原則上應逐級往上轉。 精神病、法定傳染病、截癱等患者原則上不能轉省外醫療機構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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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保人員確需轉診轉院的,應按下列程序辦理轉診轉院審批手續: 1、省內轉診轉院 根據就醫所在地二級及以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的轉診轉院意見,按要求填報《黔南州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審批表》到參保地(或就醫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省內轉診轉院審批手續。 參保人員未辦理省內轉診轉院審批手續的,在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結算。 2、省外轉診轉院。 根據三級醫療機構提出的轉診轉院意見,按要求填報《黔南州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審批表》直接到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省外轉診轉院審批手續。 參保人員未辦理省外轉診轉院審批手續的,在省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其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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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全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要按本辦法的規定,認真做好參保人員轉診轉院管理工作,并建立轉診轉院人員登記臺帳。 轉診轉院由二級及以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主治醫師提出轉診轉院意見,經醫院醫保科審核同意后方能辦理轉診轉院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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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人員轉診轉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自己全額承擔,在診療終結后六個月內,提供下列材料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黔南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1、社會保障卡(醫保卡); 2、身份證復印件; 3、《黔南州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審批表》; 4、轉入醫療機構的有效發票和經醫療機構蓋章確認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5、住院的還需提供經醫療機構蓋章確認的住院費用清單及出院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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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為方便參保人員就醫,經醫療機構申請,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同意,并與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后,州外的部分醫療機構可以作為黔南州職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在這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不屬于轉診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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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由黔南州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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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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