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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9-11-01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寧政發[2009]99號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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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同意 《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
內容: |
根據國務院 《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基本原則。開展新農保試點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統籌安排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一是從全區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 (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力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民積極參保;四是自治區統一制度框架、統一基本政策、統一經辦管理流程,試點縣(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對參保的農村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目標任務。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全區選擇賀蘭、平羅、鹽池3個縣進行新農保試點,2010年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到2012年新農保制度要覆蓋全區所有縣(市)。
二、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
三、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由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國家和自治區依據農民人均純收入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為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自治區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中央撥付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 對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5個檔次繳費標準,自治區和試點縣(市)對參保繳費分別給予補貼。按100元最低繳費,每人每年給予不低于30元的補貼。其中,自治區財政補貼川區20元、山區25元;川區、山區試點縣(市)財政補貼不低于10元和5元。按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檔次繳費,自治區和試點縣(市)財政對應補貼40元、50元、60元、70元。其中,在30元財政補貼水平的基礎上,自治區財政和試點縣(市)分別再承擔增加額(以30元為基數)的50%補貼。鼓勵試點縣(市)對超過繳費檔次的繳費部分給予適當補貼。 農村重度殘疾、低保家庭等繳費困難人員,自治區財政和試點縣(市)財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繳費檔次給予全額或部分繳費補貼。其中,對農村重度殘疾繳費困難人員,川區縣(市)由自治區和試點縣 (市)財政各承擔50元;山區縣(市)由自治區財政承擔70元,試點縣(市)財政承擔30元。對農村低保家庭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由自治區和縣(市)財政各按25元給予繳費補貼。
四、建立個人賬戶 各試點縣(市)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自治區及試點縣(市)財政的繳費補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做實并分別記載。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五、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55元。自治區和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計發。 (三)參保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六、養老金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戶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配偶和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建立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機制。凡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其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時,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具體加發標準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
七、待遇調整 國家和自治區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
八、基金管理 (一)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進,逐步提高管理層次,實行自治區級管理。 (二)新農保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九、基金監督 (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基金管理各項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披露信息,做到公開透明。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加強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二)各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十、經辦管理服務 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區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并納入我區民生保障“一卡通”管理系統。統一經辦規程、管理方式和服務標準,發放民生保障卡和新農保存折,方便參保人持卡(折)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信息。 由自治區編制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結合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逐步完善民生保障服務體系。在鄉(鎮)建立民生保障服務中心,在行政村建立民生保障服務站,采取社會化服務的方式,負責做好新農保的參保、登記、初審、發卡等服務工作。鄉(鎮)民生保障服務中心根據工作需要核定聘用人員編制,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試點縣要先行一步,確保民生保障服務機構及時到位。 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牽頭,整合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信息資源,建立覆蓋全區所有鄉(鎮)、街道、社區、行政村的區、市、縣、鄉、村五級民生保障信息平臺,實現數據交換、業務聯動、資源共享。將新農保和醫療保險作為民生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第一期工程,先行組織實施。 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一、制度銜接 新農保試點實施時,對已開展的農村各項養老保障制度,應全部納入新農保制度范圍,按照新農保制度的規定參保繳費、計發待遇。 (一)新農保試點實施時,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繼續領取原個人賬戶養老金,并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余額本息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從試點之月起,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其個人賬戶資金本息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 (二)新農保試點實施時,已實行村干部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部納入新農保制度范圍。年滿60周歲已領取村干部養老金的,仍按原待遇標準計發,并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已參加村干部養老保險的在職村干部和新任職村干部,其個人賬戶資金和對個人的集體補助、財政補貼資金本息全部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并繼續按照村干部的繳費補貼標準參加新農保。其中,個人按照川區和山區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6%繳費,自治區和縣(市)財政按照24%的比例給予補貼。具體數額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根據川區、山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比例,逐年測算,取整數公布。 新農保制度實施前,已離職的村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在試點時鼓勵其參加新農保。在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同時,按任職年限再給予適當補貼,具體為:任職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5元 (任職不滿3年的不增加基礎養老金);任職滿10年至20年的,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10元;任職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15元。所需資金山區由自治區財政承擔,川區由自治區財政和縣(市)財政各承擔50%。 (三)農村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戶、兩女戶和“少生快富”戶,在新農保繳費補貼的基礎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75元的標準給予個人獎勵繳費補貼,由自治區財政與試點縣(市)財政按照比例分擔。具體為:川區縣(市)由自治區財政和試點縣(市)財政各承擔50%;山區縣(市)由自治區財政和縣(市)財政分別按照70%和30%分擔。獎勵繳費補貼標準將參照我區農民人均純收入適當進行調整。若國家對此有新的政策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以及新農保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十二、關系轉移 新農保的參保人跨地區轉移,可將其新農保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規定參保繳費;轉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可將其新農保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暫存于原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十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督促檢查、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中存在的問題,審核試點地區方案。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試點的具體工作。各試點縣(市)也要成立試點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財政、民政、人口計生、農牧、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二)制訂實施方案。試點縣(市)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方案,報自治區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三)做好宣傳動員。建立新農保制度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黨委宣傳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新農保制度的宣傳工作做出統一安排,結合宣傳學習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充分利用廣播、報刊、電視、網絡等各類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新農保制度的重大意義、基本原則、政策措施和具體規定。編印發放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進村入戶,使廣大農村群眾了解、熟悉這項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戶曉,婦孺皆知,正確引導農民積極參保。 (四)確定實施步驟。我區新農保試點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9月中旬,制定我區貫徹實施意見,選擇試點縣(市),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11月中旬,召開全區新農保試點工作啟動大會,賀蘭縣、平羅縣、鹽池縣新農保試點工作于2009年11月正式啟動,養老金的發放時間從2009年1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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