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及時為被征地農民辦理養老保險手續,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05〕45號)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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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非農業建設項目在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行政轄區內,以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含長安工業園)、經濟技術開發區(含涇河工業園)、曲江新區規劃范圍內(以下簡稱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以組(村)為單位人均擁有耕地(含可調整地類)不足0.3畝,完成撤組(村)轉戶后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業人員(年滿18周歲),可以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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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被征地農民辦理養老保險的年齡以省人民政府土地審批件簽發日為基準日,按《若干意見》劃分的4個年齡段,分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享受相應待遇。不足18周歲的人員,一次性發給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不列入養老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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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被征地農業人員人均耕地按下列公式計算 農業人員人均耕地=征地后該組(村)剩余耕地面積÷被征地組(村)農業人員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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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區國土資源分局受理征地申請后,應對被征地組(村)的耕地和農業人員數量進行調查。征地后人均擁有耕地面積不足0.3畝的,應通知區公安分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啟動撤組(村)轉戶工作,并調整征地方案,征收該組(村)全部土地。除按轉戶人員人均0.1畝預留生產、生活用地外,剩余土地全部納入政府土地儲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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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實施征地工作。民政局、公安分局分別負責辦理撤組(村)建居和農民轉居民戶口手續,并會同區國土資源分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不足18周歲和符合辦理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名單,在被征地組(村)張榜公布,核對情況,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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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辦理養老保險人員填寫的《西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登記表》,經村委會初審蓋章后,報送征地所在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填寫《養老保險人員花名冊》和《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匯總表》一式五份,分別送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和國土資源分局會審,并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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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區國土資源分局對收繳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在依法扣減并按規定發放不足18周歲人員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后,剩余部分直接轉入被征地組(村)在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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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在扣減不足18周歲人員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后,應首先用于繳納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費。剩余部分可以進行二次分配;不足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按已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繳費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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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已征地農民辦理養老保險時集體和個人的繳費部分,由區經辦機構委托各社區(或居委會)社會保障工作站代收后上解。財政補助部分由各區經辦機構按季度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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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加養老保險人員到達享受養老年齡時,由區經辦機構每月發給養老保險金;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或在享受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終止養老保險關系,集體和個人繳費儲存額或儲存額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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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和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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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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