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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部門、企業: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06]21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確定,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公布如下: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開發區、萊州市、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為610元;牟平區、萊陽市、棲霞市、海陽市、長島縣為540元。 二、調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610元的地區每小時6.7元;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540元的地區每小時5.9元。 三、根據國家和省關于企業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確有困難的企業(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企業不得將其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企業確需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四、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第三十一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以上的,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五、學徒、熟練、見習等新進人員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六、中央、省屬駐煙企業(含駐煙部隊企業)、 外省市駐煙企業執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七、調整后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自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