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報酬權益,規范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勞動保障部和建設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省政府令194號)、省勞動保障廳和建設廳《安徽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暫行辦法》(勞社字〔2004〕68號)、合肥市《關于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的通知》(合政辦〔2007〕7號)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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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我市建設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以下簡稱“保障金”)。凡在我市從事建筑工程、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建筑業企業,均應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按規定向指定的專戶存入保障金。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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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保障金按單項工程合同造價的比例交納。交納標準為:工程造價不足1000萬元的項目按造價的2%交納;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項目按造價的1.5%交納;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項目按造價的1%交納;1億元以上項目按造價的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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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合肥市建設領域維護農民工權益辦公室與合肥市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合署辦公(以下簡稱“市清欠辦”),負責辦理保障金的交納和支付手續,市清欠辦應安排專人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建委窗口辦理保障金交納確認手續。 保障金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市建設委員會共同監管。市級保障金專戶設在徽商銀行合肥市逍遙津支行,戶名: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賬號:2331210008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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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用于保障金的款項列入工程預付款范圍,開工前由工程項目業主代為墊付,并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建委窗口辦理保障金確認書證明。確認書證明一式四份,分別交建筑業企業和交納單位留存,作為工程預付款的支付依據之一,一份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項目資金證明。 項目業主代為墊付保障金后仍應按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及時到位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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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核驗項目業主提供的專戶資金證明、工程款支付履約保函(擔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證形式的證明)、保障金確認書證明。對不能提供建設資金證明的,一律不辦理施工許可證。 項目業主代為墊付的保障金是專戶資金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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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從其交納的保障金中先予墊付。 (一)建筑業企業(包括項目部、班組長和違法分包)發生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 (二)總承包企業未按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導致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其他依法應支付的工資而未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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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合肥市清欠辦接到投訴后,應認真調查,一旦核實有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或舉報投訴經勞動保障機構調查認定的,應當下達書面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清欠辦簽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先予墊付通知書》,告知建筑業企業從其存入專戶的保障金中先予墊付。同時,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情況記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并將相關情況通知項目業主。 先予墊付的農民工工資,市清欠辦應責令建筑業企業在15日內補足,逾期不補的,市清欠辦可商項目業主從應付的工程款中直接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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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保障金只可用于建筑業企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墊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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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工程竣工后,建筑業企業應當在工程駐地醒目位置進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結清公示,并同時公示市清欠辦投訴電話:5617070。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在工程決算完成后,項目業主和建筑業企業共同到市清欠辦辦理保障金清退手續。 工程因故停建,建筑業企業應及時同項目業主辦理工程決算,并按上述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滿10日后且無投訴,建筑業企業或項目業主可持工程決算和對方簽發的保證金權屬確認書到市清欠辦辦理保障金清退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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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實行總分包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必須核驗分包企業的資質,按照規定簽訂分包合同,合同中應包括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條款。總承包企業應加強對發放農民工工資的監管,因總承包企業未按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導致分包企業不能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總承包企業應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企業不得把分包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否則,總承包企業應承擔支付工資的直接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追究總承包企業違法分包責任,記入不良信用檔案,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報請職權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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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及自然人不得招用農民工。用人企業招用農民工后,應在3日內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勞動報酬條款,包括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時間等內容,于30日內報工程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沒有依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由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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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工資發放應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或委托銀行實行工資卡發放。 建筑業企業應建立勞務作業人員花名冊、考勤表、工資表等用工臺帳,工資表應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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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到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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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項目業主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應督促建筑業企業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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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標明企業名稱、勞務作業施工現場負責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圍、分包工程質量等級、分包工程開工、完工日期,以及發生工資糾紛、拖欠投訴的聯系電話等。 農民工發現建筑業企業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條款違反公平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應及時投訴舉報,建筑業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報復。 農民工本人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筑業企業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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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項目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建筑工程項目竣工后,項目業主、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建設部印發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及時進行工程款結算,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項目業主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進行工程款結算的,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不得開工建設新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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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建筑業企業的分包行為、用工行為、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和項目業主工程款支付結算行為列入信用體系,及時予以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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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投訴由市清欠辦負責受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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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三縣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管理辦法。本辦法發布施行時,正在進行結構施工的工程項目,也應按上述規定交納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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