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于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問題的復函
2002-01-22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穗勞社就[2002]1號 廣東省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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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區、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現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問題的復函》(粵勞社函[2002]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內容: |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問題的請示》(穗勞社報[2001]13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令第258號)有關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前未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的,包括不具備法定領取條件和具備法定領取條件但暫不申領的,重新就業后的繳費年限應與重新就業前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重新就業前辦理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年限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年限計算。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施行以前失業或中斷繳費的,也應照此辦理。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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