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于深圳經濟特區規章在經濟特區范圍擴大后的寶安龍崗兩區實施有關事項的決定
2010-07-01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0號 廣東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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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 220 號
《關于深圳經濟特區規章在經濟特區范圍擴大后的寶安龍崗兩區實施有關事項的決定》已經市政府五屆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
內容: |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關于擴大深圳經濟特區范圍的批復》,現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規章(以下簡稱特區規章)在經濟特區范圍擴大后的寶安、龍崗兩區(包括光明、坪山新區,下同)實施的有關事項作出如下決定:
一、下列特區規章自2010年7月1日起在經濟特區范圍擴大后的寶安、龍崗兩區施行:
(一)深圳市街道辦事處管理規定(1993年1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發布)
(二)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8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三)深圳市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1993年9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發布,1995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修訂、1996年1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第二次修訂發布)
(四)深圳市因公臨時出國、赴港澳人員監察暫行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五)深圳市國家公職人員出國出境中違紀處分暫行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六)深圳市漁業港區管理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七)深圳經濟特區出入境口岸區域管理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八)深圳經濟特區舉辦經貿展覽會暫行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修訂、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第二次修訂發布)
(九)深圳經濟特區學校保護暫行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十)深圳經濟特區鼓勵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資興學的若干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十一)深圳經濟特區農副產品拍賣規定(1994年1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發布)
(十二)深圳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十三)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確認考核辦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十四)深圳經濟特區物業估價暫行辦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十五)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十六)深圳經濟特區過境耕作人員出入境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發布)
(十七)深圳經濟特區無形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發布)
(十八)深圳經濟特區城市雕塑管理規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十九)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1994年5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二十)深圳經濟特區舊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規定(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第二次修訂發布)
(二十一)深圳經濟特區金屬材料交易市場管理規定(1994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發布)
(二十二)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規定(1994年10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發布,1998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修訂發布)
(二十三)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1995年9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發布)
(二十四)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6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二十五)深圳經濟特區維修行業管理辦法(1996年11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二十六)深圳經濟特區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規定(1997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發布)
(二十七)深圳經濟特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1997年12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二十八)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1998年2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發布)
(二十九)深圳經濟特區余泥渣土管理辦法(1998年4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三十)深圳經濟特區計算機信息系統公共安全管理規定(1998年7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三十一)深圳經濟特區電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1998年11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三十二)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實施細則(199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三十三)深圳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1999年9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發布)
(三十四)深圳經濟特區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1999年9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發布)
(三十五)深圳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規定(1999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發布)
(三十六)深圳市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管理規定(1999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發布)
(三十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則(2000年2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
(三十八)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實施細則(2002年2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發布)
(三十九)《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實施細則(2002年2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發布)
(四十)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2002年7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發布,2006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修訂發布)
(四十一)深圳經濟特區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與強制維護實施辦法(2007年7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發布)
二、下列特區規章在經濟特區范圍擴大后的寶安、龍崗兩區暫緩施行,具體施行日期由市政府另行決定:
(一)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二)深圳經濟特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第二次修訂發布)
(三)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第82號修訂發布)
(四)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綠化管理辦法(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五)深圳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5年6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六)深圳經濟特區行政監察工作規定實施細則(1997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發布)
(七)深圳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實施細則(1997年1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發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修訂、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第二次修訂、2008年6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第三次修訂發布)
(八)深圳經濟特區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2年2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發布)
三、下列特區規章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予以廢止:
(一)深圳經濟特區民辦科技企業管理規定(1993年6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發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修訂、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第二次修訂發布)
(二)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辦法(1993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發布)
(三)深圳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賭博吸毒處分暫行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四)深圳經濟特區一線陸路口岸和特管線通道檢查站設施設備管理暫行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五)深圳經濟特區防洪設施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六)深圳經濟特區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第二次修訂發布)
(七)深圳經濟特區外貿出口調節基金管理辦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八)深圳經濟特區文體慶典展銷活動安全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九)深圳經濟特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十)深圳經濟特區宏觀經濟調控信息網絡系統運行管理規定(1994年9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發布)
(十一)深圳經濟特區查禁賭博辦法(1994年11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發布)
(十二)深圳經濟特區梧桐山風景區管理辦法(1994年11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十三)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規定(1994年12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第二次修訂發布)
(十四)深圳經濟特區異地機動車輛管理規定(1995年2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發布)
(十五)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6年9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十六)深圳經濟特區水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定(1998年1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十七)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團體管理規定(1998年1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十八)深圳經濟特區法律援助辦法(1998年7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發布)
(十九)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辦法(1998年7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二十)深圳經濟特區技術成果入股管理辦法(1998年9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發布)
(二十一)深圳經濟特區市政排水管理辦法(1998年9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四、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市適用,但其依據為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或者本決定暫緩在經濟特區范圍擴大后的寶安、龍崗兩區施行的特區法規、規章的,自相關決定施行之日起在寶安、龍崗兩區暫緩施行;其依據為本決定廢止的特區規章的,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廢止,并經清理后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布。
五、本決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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