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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區、伍家崗區、點軍區、猇亭區、宜昌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切實做好本市城區城鎮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等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宜府辦發[2009]80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關于超齡職工 (一)范圍和對象 《通知》中的“超齡職工”指:屬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原城鎮職工含(返城知青),具有本市城區城鎮非農業戶口,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或女年滿55周歲、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有原始資料證明其工作經歷的人員。 《通知》中的“原城鎮職工”指:城區原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工。 超齡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本市城區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準及個人賬戶 超齡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全市2008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補繳基數,20%為繳費比例,一次性自費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正在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超齡職工,可分次繳納,2009年12月31日前繳費額不得少于20772元,剩余部分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繳清。 超齡職工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基本養老金計發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超齡職工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起,開始發放基本養老金。月基本養老金計發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按全市2008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月計發。 超齡職工中原已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在按本意見參保后,應從其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當月,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待遇。 屬于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超齡職工,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未繳清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停支付其基本養老金。 (四)待遇的調整 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超齡職工,其繳費年限一律認定為15年,今后按此年限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 (五)死亡待遇 超齡職工在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其相關待遇按照鄂勞社文[2003]189號文規定執行。 二、關于繳費不足15年人員 (六)范圍 “繳費不足15年人員”指:本市城區城鎮職工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計算其累計繳費年限至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時,仍不足15年的人員。 (七)繳費標準及個人賬戶 繳費不足15年人員應在2010年6月30日前,分別按現行城鎮企業職工或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補繳辦法,一次性補繳計算其累計繳費年限至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時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繳費不足15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補建繳費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八)基本養老金計發 繳費不足15年人員,其基本養老金待遇,從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的次月開始計發。具體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06]42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鄂勞社文[2006]169號)文件規定確定。 繳費不足15年人員中原已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在按本意見參保后,應從其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當月,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待遇。 三、關于參保程序 (九)超齡職工和繳費不足15年人員應在其本人現戶籍所在社區居委會辦理申報登記手續,并填寫《宜昌市城區城鎮超齡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宜昌市城區城鎮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 (十)社區居委會在接受超齡職工和繳費不足15年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時,應對其提供的相關資料和《登記表》進行初審,并填寫《宜昌市城區城鎮超齡職工參保登記申報明細表》、《宜昌市城區城鎮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人員參保登記申報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 (十一)各區應成立超齡職工參保條件審核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審核專班),負責對社區居委會申報的《登記表》、《明細表》和超齡職工、繳費不足15年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集中審核。并將審核符合條件的人員的基本情況,交由其所在社區居委會進行張榜公示。 (十二)在公示期間,對審核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通過所在社區居委會,向所在區審核專班提出復查申請。 (十三)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所在區審核專班填寫《宜昌市宜府辦發(2009)80號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并將超齡職工和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登記表》、《明細表》和《匯總表》及相關資料送市勞動保障局辦理。 四、關于申報時應提供的資料 (十四)超齡職工和繳費不足15年人員需向本人現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供下列資料: 1、經本人填寫的《登記表》。 2、近期1寸免冠登記照5張。 3、《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戶口薄》原件及戶口主頁和本人頁復印件。 (十五)超齡職工還應提供本人完整的《職工檔案》。對提供檔案資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應提供以下之一證明其工作經歷的資料: 1、與原城鎮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相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如《招工批文》、《招工花名冊》、《報到通知書》、《勞動合同》、《用工協議書》、《招聘合同書》、《大中專生畢業派遣證》等。 2、與原城鎮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安置補償協議書》、《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經濟補償協議書》等。 3、工資發放原始憑證及復印件,如《工資發放花名冊》、《調整工資花名冊審批表》、《職工登記表》、《職工勞保登記表、卡片》、《領取勞保津貼表》、《發放勞保用品登記表》等。 4、其他證明其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經歷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如在原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榮譽證書》、《工作證》、《工會會員證》、《職業資格證》、《特種行業上崗資格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等。 (十六)原回城下鄉知識青年的,應提供完整的檔案資料。對提供檔案資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應提供蓋有所在地檔案局(館)、派出所印章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登記表》或《入戶登記表》等證明資料。 (十七)超齡職工、繳費不足15年人員提供的非原始資料、偽造或涂改的資料等,均不能作為認定的依據。 五、其他事項 (十八)解決我市城區原城鎮超齡職工和繳費不足15年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情況復雜,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采取措施,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十九)符合條件的超齡職工申請參保的,原則上應在2009年12月28日前,完成申報登記。確實不能按期完成的,最遲應在2010年2月28日前,完成申報登記和繳費,逾期不再辦理。 繳費不足15年人員,應在2010年6月30日前,辦理補繳手續,逾期不再辦理。 (二十)今后國家省里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