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我市國有企業改制進程,妥善解決特困企業職工安置和債務處理有關問題,根據《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現就特困企業職工安置依法破產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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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見所指特困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嚴重虧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生產經營難以維繼,職工生活長期得不到保障,無法通過其他形式實現改制的國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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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點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試點企業根據國有企業改革政策及本意見的規定,召開黨、政、工聯席會議,就參加試點形成決議,連同請示等一并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 (二)企業主管部門對申請試點的企業提出審核意見,連同企業資產、財務和人員狀況等資料一并報市國資委。市國資委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國企改革協調聯席會議審定。 (三)試點企業確定后,由企業主管部門委派財務、勞資等方面的人員,與企業相關人員組成試點工作小組。 (四)試點工作小組根據《關于聘用中介機構的暫行工作辦法》(市國資發〔2005〕19號)的規定,聘用相關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資產、財務及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須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審計結果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國資委核準。必要時,可由政府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 (五)試點工作小組對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進行清理,核實職工身份、用工性質、崗位狀況、年齡及工作年限等,分類進行登記造冊;對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債權債務、社會保險費用繳納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在此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政策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和《職工債權債務清償辦法》。 (六)試點企業《職工安置方案》(草案)由企業黨、政、工聯席會議審議通過,連同相關基礎資料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預審;試點工作小組根據預審意見,對《職工安置方案》(草案)和《職工債權債務清償辦法》進行修改完善,經企業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批復。試點企業應繳(含企業拖欠)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復核并出具證明。 (八)試點企業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并宣告破產后,依法成立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試點工作小組隨之解散,試點工作小組有關人員參與破產清算組工作。 (九)試點企業進入法定破產程序后,清算組應進行資產清算,并提出破產資產處置方案,按法定程序實施。 (十)向職工發放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及應繳(含企業拖欠)的社保費用按核定數額,由市財政以墊付方式一次性撥付到破產清算組賬號。破產清算組依照核定數額逐人發放,并向社保經辦機構繳納相應費用。同時,辦理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協助做好職工社保關系的接續工作,書面告知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按規定將失業人員名單、檔案資料等及時報社保經辦機構。 (十一)破產清算組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實施破產資產變現工作。破產資產原則上實行整體拍賣,如果自資產變現工作開始后45天內未能變現,則由西安工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按評估價整體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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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點企業職工安置補償規定 (一)試點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標準,按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執行。即:職工每參加工作時間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該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個人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平均工資計算;企業平均工資無法確定或低于破產年度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破產年度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試點企業進入再就業中心的職工,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與在職職工一樣對待,但在計算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時,應扣除其在再就業中心的年限(不足整年不計);已實現與失業保險并軌的,不再納入本意見安置范圍,但須結清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債權債務。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滿30年(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計算)的職工,可以實行提前退養;其基本生活費、社會保險費依據市發〔2003〕2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不發放經濟補償金。其基本生活費的發放標準按本人退養前標準工資的75%計算。本人標準工資無法確定或低于破產年度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破產年度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5%計算。 (四)企業離休、退休及退養人員的有關社會保險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依據市發〔2003〕24號文件規定計算。因工致殘人員,其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和《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04年市政府23號令)的規定計算;對企業上世紀60年代精簡人員生活費按市發〔2003〕24號及市勞發〔2005〕159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已故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市發〔2003〕24號文件的規定和現行標準計算。 (五)試點前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不在本意見安置補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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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核定的試點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基本生活費)、集資款、醫藥費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離退休人員、退養人員及其他代管人員的相關費用,從企業破產資產變現收入中清償。對試點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離退休人員、內退人員及其他代管人員的相關費用以及應繳(含企業拖欠)的社會保險費用,企業破產資產變現收入不足清償的,由財政資金托底;財政托底資金從市國有企業改革發展資金、再就業資金以及其他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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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試點企業離退休人員、退養人員及其他代管人員,原則上由企業主管部門設立托管機構進行管理。依據政策計算的上述人員的相關費用,由市財政按核定數額撥付到托管機構專用賬號,由托管機構依據標準繳納和發放,并及時為到齡內退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為離休、退休人員和退養等人員計算的有關社會保險費用一次性繳給社保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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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試點企業按本意見實施操作所涉及的審計評估及訴訟等費用,在企業無力支付的情況下可由市國資委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后預先墊付,待企業資產變現后統一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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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意見適用于市本級國有企業。市轄各區、縣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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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市國資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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