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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經貿(計經)委、總工會、企業聯合會 企業家協會:
為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加快培育勞動關系主體雙方自主協調的機制,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重要性。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經濟結構調整力度的不斷加大,我國勞動關系主體逐步確立,其利益關系呈現出多樣性、復雜化的發展態勢,協調穩定勞動關系的任務日益繁重和艱巨。積極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對實現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調動和發揮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勞動保障、經貿(計經)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要按照“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視這項工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推動這項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各類企業都應該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平等協商,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雇主或雇主團體,或以進行平等協商為目的的小企業聯合組織)和相應的工會組織(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礎上,就勞動標準、勞動條件以及其他與勞動關系相關的問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而進行溝通、協商的行為。建立平等協商機制,是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調動和發揮廣大職工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企業和職工加強溝通、共謀發展的重要手段。對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企業都應當與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進行平等協商。要規范和完善協商程序,把工資集體協商作為推進平等協商工作的重點,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由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就企業的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工資支付辦法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使平等協商在協調勞動關系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三、進一步完善集體合同制度。企業依法經過平等協商所簽訂的集體合同是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要在普遍開展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積極推動不同類型的企業建立和完善集體合同制度,指導企業從各自的實際出發,因企制宜,合理確定集體合同具體內容和標準,增強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對暫不具備條件簽訂綜合性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就工資分配等問題簽訂單項集體合同或協議。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尤其是小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由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組織代表或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處理好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關系,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四、加強對職工協商代表的保護。企業應當保證職工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其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職工協商代表在本人勞動合同期限內,除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企業規章制度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責任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的任期與當期集體合同的期限相同。企業不當變更或解除職工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五、建立健全履約監督保障機制和平等協商爭議處理制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協商的要求,另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要嚴格遵守執行。企業組織代表要指導企業建立集體合同履約責任制和監督檢查制度,把履約責任制同崗位目標責任制結合起來,納入到企業管理中。集體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會和職工群眾的監督。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集體合同制度履行情況的行政監察工作,把勞動保障監察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緊密結合起來,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平等協商、違反集體合同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處理。要積極探索建立平等協商或簽訂集體合同爭議的行政調解制度,及時引導爭議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調解處理。
六、切實加強對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的領導,推動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完善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進一步健全集體合同管理辦法,做好集體合同的報送、審核、備案以及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工會組織要把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作為工作重點,加強調查研究和具體指導,加強對工會干部和職工協商代表的培訓,提高平等協商的能力。企業代表組織要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工作,提高其對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認識,為企業開展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由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組成的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定期分析本地區勞動關系的發展態勢,協商解決企業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有關法律和政策宣傳,總結推廣典 型經驗,指導推動這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 中國企業家協會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