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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勞務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2005-01-01 巴府發[2005]62號 四川省巴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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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商貿園、工業園管委會:
《巴中市勞務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已經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
內容: |
為確保務工人員依法享有社會保障權益,做到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巴中實際,現就我市派遣到市外、境外的勞務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定如下暫行辦法。 一、參保的范圍、對象 勞務人員是指經各級政府或相關部門批準的勞務派遣或中介機構根據市場需要有組織地派遣到市外、境外務工的人員。以上人員適用本辦法并按本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二、參加的險種及辦理程序 勞務人員被用工單位招聘并簽訂勞動合同后,用工單位應主動按國家規定為其建立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關系,并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應由用工單位承擔或代扣個人的社會保險費。派遣到市外、境外的勞務人員,由勞務中介機構在勞務人員戶口所在地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其社會保險費由勞務中介機構向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人員按規定收取后統一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三、繳費標準及辦法 (一)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及費率。勞務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應由勞動者本人和用工單位共同繳納。勞動者個人繳納部分由用工單位代扣。養老保險費以勞務人員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大于或等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資60%的,執行現行企業養老保險辦法;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資60%的,由用工單位和個人按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資40%——60%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其養老保險待遇參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用工單位的繳費比例按繳費基數的20%繳納;個人繳費比例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 2、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金個人帳戶。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從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的當月起,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1%建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務人員,若因故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中斷前后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于本人達到養老條件后支付基本養老金,不得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勞務人員因故死亡后,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其個人繳納剩余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3、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和計發辦法。勞務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2)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 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但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本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審查同意,可以暫緩支付養老保險待遇并繼續履行繳費義務,待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時再由社保經辦機構支付養老待遇。也可將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中斷養老保險關系。 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在達到退休條件時按本人選擇的不同檔次繳費基數,享受相應檔次的養老保險待遇,其計發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 4、勞務人員原系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原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 5、勞務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后,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又重新就業的可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或轉移。回農村的可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管個人帳戶并計息;也可根據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以個人身份繼續參加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 6、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按國家政策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醫療保險 1、勞務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身份由用工單位或勞務中介機構為其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補充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帳戶。繳費比例為上年度全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7%。 2、勞務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連續繳費年限為20年。參加醫療保險后,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并同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未達到規定年限并終止勞務合同的,應由本人一次性補繳到規定的繳費年限;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但未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的,應繼續繳費到法定退休年齡,才能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3、勞務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繳費期限必須滿一年才能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住院費用的報銷參照巴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異地居住人員費用報銷辦法執行。市外、境外的勞務派遣人員,由勞務中介機構為勞務派遣人員辦理異地居住人員定點醫療機構登記手續,如因病住院時,由勞務中介機構專人電話或傳真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人全額墊付住院費用,出院后憑住院(出院)發票、出院證、復式處方、費用清單和單位證明,由勞務中介機構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代理報銷。 (三)失業保險 1、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及費率。失業保險基金由用工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用工單位按照參保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務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2、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條件(1)用工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務工合同到期而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3、失業保險標準及期限按照勞務人員戶口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勞務人員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用工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不超過3個月;2年以上不滿3年的不超過6個月;3年以上不滿5年的不超過12個月;5年以上不滿8年的不超過15個月;8年以上不滿10年的不超過18個月;10年以上的不超過24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4、其他有關事項按照《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執行。 (四)工傷保險 勞務人員參加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工傷保險,按國家規定的辦法執行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附則 1、在本市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務工的人員,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2、本辦法實施中,如國家對勞務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新的政策規定,改按新規定執行。 3、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4、本辦法從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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