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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好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企業工資改革辦公室《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2006年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工作的通知》(粵勞社[2007]304號),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完善我市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以下簡稱工效掛鉤)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是國家加強國有企業工資分配 調控的重要措施,是建立企業工資增長長效機制的有效手段。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按照省、市有關工效掛鉤的規定,做好這項工作,使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同職工工資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保持合理的關系,促進分配公平,推進和諧社會建設。 二、實行工效掛鉤的范圍是國有或國有股權占絕對控股地位的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也可參照執行)。 三、符合辦理工效掛鉤的企業,應在每年3~6月持上年度中介機構《審計報告》、《勞動情況年報表》、《年度財務報表》、《企業勞動工資手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按規定填寫相關表格后,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科辦理核定指標基數。次年2~4月份為清算時間,企業需持上年度中介機構《審計報告》、《勞動情況年報表》、《年度財務報表》、《企業勞動工資手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按規定填寫相關表格后,經主管部門、市國資委審核加具意見后,到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科辦理清算手續。 掛鉤企業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上年會計報表時,應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列明掛鉤經濟效益指標、職工人數、列入成本工資、實發工資等情況。以集團公司進行總掛鉤的,應在合并報表中列明。會計師事務所應按國家相關規定據實審計,列明相關指標的實際完成情況。 四、工效掛鉤企業基數的核定原則: (一)經濟效益指標基數確定。 1、對新實行掛鉤的企業,一般以前三年《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利潤和稅金的平均數合理確定基數;資產保值增值以上年度的所有者權益合計數為基數。 2、對已實行掛鉤的企業,一般以上年《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利潤和稅金數合理確定基數;資產保值增值以上年度的所有者權益合計數為基數。 3、個別企業經批準可實行稅利與收入量(實物量)作為掛鉤指標,收入量指標的權重應在經濟總量指標的70%以下。 (二)工資總額基數核定。 1、對新實行掛鉤的企業,一般以前三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按上年末在崗職工合理確定工資基數。但前三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當于上年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3倍以上的企業,其工資總額基數按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3倍以內來確定。 2、對已實行掛鉤的企業,一般以上年度按規定應計提并實發的工資總額為基數。但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當于上年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3.5倍以上的企業,其工資總額基數按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3.5倍以內來確定。 (三)浮動比例的確定。浮動比例一般控制在1:0.3~0.75之間,具體辦法如下: 1、全年職工月人均工資在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下的掛鉤企業,浮動比例一般為1:0.75; 2、全年職工月人均工資在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倍的掛鉤企業,浮動比例一般不超過1:0.7; 3、全年職工月人均工資在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3倍的掛鉤企業,浮動比例一般不超過1:0.6; 4、全年職工月人均工資在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掛鉤企業,浮動比例一般不超過1:0.4。 五、按規定認真做好清算工作 企業在完成當年核定的稅利基數,并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在核定工資總額的基礎上,按當年核定的經濟指標增長率和浮動比例計提新增效益工資;并視企業的工資水平還可按市政府當年工資指導線的增幅適當增提工資總額。如因經濟效益下降,所計提的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0%的可按80%計提。沒有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 工效掛鉤企業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資要留存30%左右作為風險金。工資總額的增長不得超過上年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的上線,壟斷性企業的工資總額增長不得超過上年度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的基準線。 工效掛鉤企業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和按規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資在當年發放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據實扣除。 六、本通知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江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