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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會保障分局: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解決已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人員養老保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7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并結合我市實際,為保持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延續性,決定通過繼續繳費的辦法解決已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現就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原已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在本通知實施前已經按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領取了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在全額退還已領取的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后,選擇繼續繳費,直至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 二、繼續繳費辦法 (一)申請人選擇繼續繳費,須向原發放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原市屬參保人經市局、原鎮屬參保人經所屬社會保障分局同意并核實其應全額退還的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后,辦理退還一次養老保險待遇和繼續繳費手續。 (二)申請人可選擇一次性繳費的方式繼續繳費直至到達符合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止,一次性繼續繳費的年限最長為申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至2006年6月30日的時段。原按市屬標準繳費的,一次性繼續繳費以其申請繼續繳費時所屬社保年度的上年度本市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原按鎮屬標準繳費的,一次性繼續繳費以其申請繼續繳費時所屬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統一按同期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繳費費率執行。 (三)申請人一次性繼續繳費后,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仍達不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要求的,可按粵府〔2006〕96號文第三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辦法按月繼續繳費,直至符合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止。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繼續繳費同期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執行。 三、關于個人賬戶記賬和繳費年限的計算 (一)申請人在全額退還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后,社會保障部門應以退還的個人賬戶金額為其重新建立個人賬戶,與本人繼續繳費時劃入個人賬戶部分的金額合并計算;退還的一次性老年津貼,并入當期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申請人繼續繳費的,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其繳費基數的8%記入其本人個人賬戶,其余部分劃入統籌基金。 (二)申請人在全額退還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后,確認其原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繼續繳費的年限(含一次性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四、其他規定 (一)一次性繼續繳費的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 (二)申請人一次性繼續繳費后,按規定達到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障部門應按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一次性繼續繳費后仍達不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并選擇按月繼續繳費的,在其繳費年限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后,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障部門應按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 繼續繳費期間不計發基本養老金。 (三)繼續繳費的參保人在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計發辦法過渡期內申領基本養老金的,適用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過渡期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繼續繳費的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不作為計算原過渡性養老金的年限。 (四)申請人按規定可選擇一次性繼續繳費的,免收滯納金,并按補繳當年的賬戶劃入比例記入個人賬戶。 (五)申請人退還的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全額,需由所屬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并提供養老保險支出專戶的開戶銀行及賬號,再由申請人前往指定銀行進行退還,經財務部門確認所退款項到賬后,再繼續辦理相關手續。 (六)申請人按照本辦法選擇繳費后,其醫療保險按照本市的有關政策執行。 (七)省內其他地市戶籍申請人,在本通知實施前已經按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市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現選擇繼續繳費的,須提供本人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其轉入異地社會保險關系的接收函等相關文書,并向我市原發放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原市屬參保人經市局、原鎮屬參保人經所屬社會保障分局同意并核實其應全額退還的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后,按相關程序退還一次養老保險待遇和確認其原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同時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一次性繳費和繼續繳費手續。 特此通知。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