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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于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5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已經實施。根據《指導意見》和《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183號,以下簡稱183號令)及相關文件的規定,現就本市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以下簡稱本市農村勞動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及其招用的本市農村勞動力,可以按照183號令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以其全部本市農村勞動力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的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本市農村勞動力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 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村勞動力中的復員退伍軍人,其在軍隊工作的年限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四、2009年1月1日前已經按照《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01〕125號)的規定,參加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村勞動力,其繳費年限計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并參與Z實指數的計算。已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費的,不計算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五、本市農村勞動力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辦理相關手續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執行183號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六、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本市農村勞動力,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按照《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