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0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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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范圍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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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水平和辦法 (一)普遍調整。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的調整系數乘以95元計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業)調整系數根據2007年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養老金替代率和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二部分按2008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3.7%計算增加。 (二)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養老金: (1)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60元,副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4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提高60元。 (3)原工商業者中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繼續對年滿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予以傾斜。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定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分別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剛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分別提高50元、30元和40元。 同時具備上述兩項以上(含兩項)條件的退休人員,可重復享受。 (三)退職人員的調整辦法 對符合條件的退職人員,按退休人員普遍調整的辦法分兩部分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退休人員標準的80%計算增加,第二部分按與退休人員相同的辦法增加。 同時,對符合上述第二項第(二)條第(4)款規定的年齡條件的退職人員,參照該款對退休人員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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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列支渠道 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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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范圍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 (二)按本《通知》調整養老金的退職人員,是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原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根據原勞動保障部、統戰部等四部門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 (四)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五)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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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批程序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規范、基礎信息齊全準確的,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協助辦理。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市、各部門、各企業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貫徹落實。要加大資金籌措力度,確保在2009年春節前將增加的養老金發到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手中。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結束后,各市要寫出總結,連同《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匯總表》(附件2)一并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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