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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國務院第七十五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現就《規定》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一、第三條中所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應如何理解? 解釋: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所發生的輕傷、重傷、死亡事故。 (1)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仍按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二、第六條中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后,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報告”,應如何理解? 解釋:企業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業負責人要用快速辦法(包括用電話、電報、電傳等辦法)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最遲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三、第八條中“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應如何理解? 解釋:在事故調查組未進入事故現場前,企業應派專人看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移動現場部分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攝影或錄象并詳細說明。清理事故現場,要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方可進行。 四、第十條中“死亡事故,由……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進行調查”,應如何理解? 解釋: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市一級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可視情況授權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市)一級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對一次重傷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重傷事故,勞動部門可視情況進行調查。對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省級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可授權市(地)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調查。 無主管部門或一起事故涉及分屬不同主管部門的企業發生傷亡事故,由勞動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組織調查。 本條中所規定的調查組參加單位,因故不參加調查時,調查組仍合法。 五、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處理”是否結案,應如何理解? 解釋: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的內容包括:(1)執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2)組織防范措施的實施;(3)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 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調查報告中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經勞動部門審查同意批復后視為結案。 企業在接到對傷亡事故處理的結案批復文件后,要在企業職工中公開宣布批復意見和處理結果。對有關人員的處分要存入受處分人的檔案。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90日才能結案的,企業或其主管部門須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長。 六、第二十二條中“勞動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如何理解? 解釋:是指勞動部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勞動部門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1.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的及時性、準確性進行監督檢查;2.對事故調查過程中提出的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的客觀、真實、公正性進行監督檢查;3.對事故調查處理報告進行審查批復,確定是否可以結案;4.對企業落實防范措施和事故處理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5.在本《規定》范圍內,認為有必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它事項。 1991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