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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以下簡稱“國發8號文件”)和《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未參保)的城鎮縣屬以上大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批準并資助舉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以下簡稱集體企業和廠辦大集體職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通知如下。 一、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和廠辦大集體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要嚴格執行國發8號文件的規定。對于未參保而又停產多年、沒有繳費能力的集體企業,不再整體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 二、未參保的集體企業和廠辦大集體職工中,經過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招工或錄干,并有完整的檔案資料的正式職工(以下簡稱正式職工),2006年1月1日前男未年滿60周歲、女未年滿55周歲的,可按屬地原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參保之月起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人自愿,可從我省各市州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帳結合制度之月(實行統賬結合制度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月)起,以原企業所在市州同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或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同期個人賬戶規模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行統帳結合制度前在集體企業工作的年限,不補繳、不視同。 三、正式職工參保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具體計發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本人自愿也可繼續繳費至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止,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應參保的正式職工,要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截止2006年12月31日,應參保而未參保的正式職工,以后參保只能從其實際參保登記的時間開始繳費并計算繳費年限,不得以往前追補繳費的形式增加繳費年限。 五、國發8號文件下發之前,已經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集體企業和廠辦大集體,維持原有參保辦法不變。國發8號文件下發之后至本文下發之日期間,各地違規自行決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集體企業及其職工,原則上應當按本處理意見的規定糾正。 集體企業職工參保問題,情況復雜,政策性強,涉及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廣泛深入地宣傳政策,認真組織實施。要嚴格執行政策,加強服務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