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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高新技術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勞人處,各區縣、高新技術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根據省勞動保障廳和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調整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蘇勞仲委[2008]5號),自2009年1月1日起,除在寧的189家中央部屬用人單位與同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繼續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外,其他在寧的各類用人單位與同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交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為適應變化,進一步理清和明確我市兩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現將我市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規定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用人單位與其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市屬及市屬以上的各類用人單位(包括省市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189家用人單位的下屬單位,其他在寧的中央部屬用人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省屬用人單位及其下屬單位;駐寧的解放軍部隊、武警部隊及其下屬單位); (二)市屬以上國有控股企業、上市企業; (三)各類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港、澳、臺資企業); (四)其他有可能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用人單位與其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區屬及區屬以下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區級機關及其下屬單位,街道辦事處及其下屬單位;實行垂直管理的政府機構駐區分局及其下屬單位); (二)轄區內各類港、澳、臺資企業; (三)轄區內各類私營企業; (四)各類外地單位駐蘇、駐寧分支機構。 三、浦口區、六合區、高淳縣、溧水縣、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類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江寧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范圍內除各類大專院校的其余各類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勞動者可以選擇勞動合同履行地,也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分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用人單位跨區域連鎖生產經營的,其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群體性勞動爭議且勞動者分別向各自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原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當前我市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寧勞仲委[2002]1號)同時廢止。 二ОО九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