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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上報(建立韶關市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方案)的請示》(韶勞社[2004] 60號)悉。經研究,并提出如下見: 一、建議將標題“關于建立韶關市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方案”改為“韶關市非全日制用工試行辦法”。 二、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12號文件”)要求各地在“制定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時要考慮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目前我省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中未包含“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為保障小時工的基本權益,建議你局在制定小時工標準時應考慮這一因素,將職工個人社會保險最低繳費額納入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 三、對于《方案》第三條第(一)點非全日制小時工的概念,建議按勞動保障部12號文件規范。用人單位與小時工建立的應是勞動關系,而不是雇用關系,而且其用工主體應是用人單位。 四、對于《方案》第三條第(二)點從業范圍中從事保姆、家教、家庭清潔衛生等工作的人員列入非全日制小時工范疇,我們認為從事這些工作的人員必須首先與家政公司等建立勞動關系,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才屬于小時工。建議從業范圍只說行業,不要羅列工種。 五、《方案》第七條第(一)點最后一句建議改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六、勞動保障部12號文件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議你局在制定方案時,考慮要求用人單位為小時工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保障小時工的合法權益。 請你們盡快修改公布實施。工作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