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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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工作,根據《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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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積分入戶是指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量化指標體系,對申請入戶的外來務工人員進行多元評價、綜合打分。當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指標累計積分達到一定分值時,可依程序申請辦理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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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招調工人入戶本市的,適用本辦法。但調入市外干部、引進海外留學人員、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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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積分入戶工作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審核標準、統一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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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政策的指導、協調和檢查,并將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計劃指標統一納入全市年度戶籍人口機械增長計劃內管理。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本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力資源部門(以下簡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實施。 市公安部門負責辦理經審批同意積分入戶人員的入戶手續,協助審核擬入戶人員的居住證登記和守法情況。 市衛生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協助審核擬入戶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 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協助審核擬入戶人員的房地產權登記信息。 市稅務部門負責協助審核擬入戶人員的納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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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戶登記及權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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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業務前,應先辦理人才引進立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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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運作的各類企業法人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其他組織均可申辦立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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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家、省駐深企業、市國資部門直管企業申請積分入戶業務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區屬國有企業申請積分入戶業務的,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其他用人單位可自主選擇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或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積分入戶業務,但須與其辦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和調入市外干部業務的受理部門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同時辦理積分入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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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外來務工人員委托市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積分入戶業務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委托區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積分入戶業務的,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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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辦理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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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請積分入戶的外來務工人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48周歲以下; (二)身體健康; (三)高中(含中專)以上學歷; (四)已在我市辦理居住證并繳納社保; (五)未違反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六)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無勞動教養及違法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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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本市人才引進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并發布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指標項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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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核準分值設定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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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符合第十條、十二條規定的外來務工人員可通過所在工作單位或以個人身份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積分入戶申請。 用人單位或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認真審核積分入戶申請人員的有關信息。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達到積分入戶核準分值的申報人員名單予以滾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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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達到積分入戶核準分值并經公示無異議的外來務工人員可通過所在工作單位或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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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收到申報書面材料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接收申報材料;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且無法當場補正的,退回申報材料,并注明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不符合引進條件或不屬于受理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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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接收書面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結果。對情況特殊需進一步審查核實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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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同意的積分入戶申請人員,可持審批文件辦理戶籍遷入、工作關系和檔案轉接等相關手續;經審核未批準的積分入戶申請人員,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或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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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經審核同意的積分入戶人員遷戶時,如系農業戶口,可予辦理深圳市"農轉非"手續;其18周歲以下子女(大中專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齡在20周歲以下且仍在中學就讀的子女,可選擇隨其同時遷戶;其配偶隨遷入戶按本市政策性隨遷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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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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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區人力資源部門積分入戶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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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積分入戶申請人員、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均應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申報過程中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單位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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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辦理積分入戶業務3年,并將其行為記入本市企業征信系統;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所有人才引進業務的辦理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積分入戶手續的; (二)不具備代理資質的機構以代理方式辦理積分入戶業務的; (三)偽造、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賄、受賄或索賄情形的; (六)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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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積分入戶申請人員有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的,不予辦理積分入戶手續,并將其行為記入本市個人信用征信系統、永久取消其本人入戶的申請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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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積分入戶業務審核中實行經辦負責制,凡違反有關規定的,經查實后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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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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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指引,確保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工作有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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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對高層次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引進另有規定的、本市其他政策對獲得特殊獎項、表彰人員或隨軍家屬、投資納稅人員等引進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持有本市高級技工學校學歷和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畢業時間不超過4年的畢業生,可視同達到積分入戶核準分值,直接辦理入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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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均包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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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時間暫定1年。《深圳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試行辦法》(深府辦〔2011〕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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