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06〕7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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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從我市市情實際出發,統籌城鄉發展;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著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就業服務體制和制度,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渠道,促進全市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消除對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使他們和城市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強化服務,完善管理。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和改善農民工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發揮企業、社區和中介組織的作用,為農民工生活與勞動創造良好環境和有利條件。 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實行農村勞動力異地轉移與就地轉移相結合。在積極引導農民進城務工的同時,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當地非農特色產業和縣域經濟,擴大農村勞動力就地轉移就業。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輸出地和輸入地要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保護農民工權益、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有序流動辦法,有針對性地解決農民工面臨的各種問題。 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抓緊解決農民工當前面臨的突出問題,逐步研究解決深層次的長遠問題,建立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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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逐步建立完善農民工工資保障長久機制 (三)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規范用人單位支付行為。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指導和督促工作,監督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確立勞動關系,嚴格貫徹執行《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執行。 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各級勞動保障、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訂出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在農民工集中的建設等領域普遍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在建設工程開工前,由建設項目審批部門負責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向施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交納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工資保證金不落實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 繼續做好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進一步清理社會項目工資拖欠的同時,重點做好政府建設項目清欠工作,并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要強制其在開戶銀行預存一定數額的工資保證金。對惡意拖欠的用人單位,要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向農民工加付50%以上1倍以下的賠償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 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重點對建筑、工礦企業、餐飲服務業等使用農民工較多的行業企業實行工資支付監控,并會同建設、公安、工商等部門每年春節前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用人單位要建立員工工資臺賬,定期公布工資發放情況。 (四)合理確定和逐步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嚴格執行《陜西省最低工資規定》,落實全日制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推行《陜西省企業工資指導線制度試行辦法》,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農民工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工時制度和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農民工和其他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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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規范和加強農民工勞動管理 (五)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分明的勞動關系。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積極實行勞動合同備案制度,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個體工商戶到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計劃,從現在起力爭兩年內實現全市所有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協調用人單位與工會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集體合同,并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實施監督。定期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完善相應規章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六)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各類用人單位要履行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裝備,對招收的農民工加強職業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教育,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農民工實行定期的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對確診患職業病的農民工,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各類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就業準入制度,招收、錄用從事特種作業的農民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能培訓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對從事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作業的農民工,實行三級培訓教育,核發合格證,做到持證上崗。各級安全監管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勞動保護的監管監察職責,實行日常檢查和專項監察相結合,依法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七)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各類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有關規定,依法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嚴厲打擊非法介紹和使用童工行為。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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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化農民工就業服務 (八)實行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加快建立城鄉統一、公平競爭的勞動力市場,積極探索建立城鄉統籌的就業制度,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決城鎮勞動力就業為由清退和排斥農民工。各縣區要積極開展城鄉統籌就業試點工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廣。 (九)進一步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工作。各縣區政府要把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任務。建立健全縣鄉(鎮)公共就業服務網絡,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服務。市縣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開放,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依托政府駐外辦事處、駐外勞務管理機構加強輸出地和輸入地之間的協作,與經濟發達地區和周邊勞動力需求量大的省區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提高轉移就業的組織化程度,并積極做好維護我市外出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工作。推行培訓、就業、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要切實發展各類就業服務組織,鼓勵民辦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參與就業服務工作。進一步完善就業服務政策,落實農民工職業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介紹補貼。各縣區用于開展農民工就業服務的資金額度,應不少于當年就業資金總量的10%。要加強就業服務市場監管,依法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用工行為。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以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切實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大力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能力和外出適應能力。以農村新生勞動力、農村富余勞動力和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為主要對象,開展相應的勞動預備制、勞務輸出和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不斷提高培訓質量,突出培訓特色,促進培訓向“市場化、專業化、品牌化、標準化”方向發展。突出抓好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農村職業教育、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扶貧培訓等四大培訓項目。進一步做好農民工職業技能鑒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工作。 (十一)落實農民工培訓責任。完善并認真落實我市農民工培訓規劃。各級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能,加強協調與配合。認真落實對農民工職業培訓的扶持政策,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進一步加大政府對農民工培訓的財政支持力度,落實農民工培訓的地方配套資金,并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整合培訓資源,加強對農民工培訓的考核,確保培訓工作正常開展。強化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于政府組織的培訓。 (十二)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積極組織農村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支持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擴大在農村的招生規模。加強縣級職業教育中心、就業培訓中心和農民文化技術學校建設。有條件的普通中學可開設職業教育課程。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師資、教材和實訓基地建設,圍繞我市縣域經濟發展和特色經濟發展基地建設的人才需要,培訓實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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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十三)抓緊建立符合農民工就業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結合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的特點,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抓緊調研制訂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和待遇轉移接續的有效辦法,使農民工在流動就業中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受損害。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偏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準進入、漸進式過渡,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十四)擴大農民工工傷保險覆蓋面。認真落實《工傷保險條例》,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積極實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平安計劃”。利用三年左右時間,將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筑、礦山等高風險企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積極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勞動保障、安全監管和建設部門要密切合作,制定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要將依法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作為用人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重要條件,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五)切實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按照“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用人單位繳費”的原則,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建立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不建立個人賬戶,只設立統籌基金,醫療保險基金按照現收現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切實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規范勞動合同,長期穩定就業的農民工,隨所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醫療保險。積極實施陜西省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工作方案,以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加工制造業、建筑業、采掘業和服務業等行業為重點,從農民工占多數、勞動關系比較明確的行業進行突破,將這部分人群先納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覆蓋范圍。根據農民工特點,探索簡便靈活的管理方式,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服務。勞動保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做好農民工參加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銜接工作。 (十六)積極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國家有關規定出臺后,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并能與現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結合實際,制訂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具體辦法。對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直接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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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十七)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各級政府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要統籌考慮農民工對城市公共服務的需求,加快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高城市承載能力。對農民工實行以輸入地政府為主的屬地管理,對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農民工,創造條件使之逐步轉變為城市居民。 (十八)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輸入地政府要將隨父母進城的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并與所在地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享受同等政策,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所在地城市予以保障。對委托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輸出地政府要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農民工子女入托享受當地城鎮居民同等待遇。 (十九)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輸入地政府要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落實中、省、市關于特定傳染病的預防和免費治療政策。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與本地兒童享受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免費接種政府提供的免疫規劃疫苗,以達到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的要求。 (二十)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輸出地和輸入地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建立以輸入地為主的管理服務機制。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為農民工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費服務項目和藥具,保障面向農民工的各項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進行。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輸出地要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及時為農民工結算異地免費技術服務票據,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農民工婚育信息。 (二十一)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租用的員工宿舍,集約利用土地。加強對城鄉結合部農民工聚居地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礎設施保障能力。各級政府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于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 (二十二)做好外出務工人員保險業務,保障外出農民工的人身安全,降低務工市場風險。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就業管理機構、人壽保險公司,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強化服務意識,把外出務工人員保險作為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舉措之一,加大外出務工人員保險業務的開拓力度,切實維護和保障廣大農民工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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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二十三)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一定比例的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使他們通過直接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為。 (二十四)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綜合承受能力,積極穩妥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凡在城市經常居住地通過購買、贈予、繼承等合法途徑獲得產權,且達到一定標準住房的農民工,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落戶手續。具體準入條件由市公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對農民工中的中、省、市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優先準予落戶。辦理戶籍手續除收取規定的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二十五)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農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對非法侵占或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糾正。農民工外出務工期間,對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托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背農民工意愿強行流轉承包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應歸農民工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二十六)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暢通農民工舉報投訴渠道,改進日常舉報投訴工作,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處理,確保農民工的舉報投訴在法定時效內快速立案并及時結案,提高結案率。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要簡化程序、加快審理。對涉及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要優先審理。對經濟確有困難的農民工,可以減、緩、免繳仲裁費用。 (二十七)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級司法機關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確保農民工就近、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經濟困難條件。司法行政機關及行業協會要積極引導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對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實際安排一定的農民工法律援助資金。鼓勵社會各界多渠道捐資支持法律援助。在農民工相對集中的地區,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服務。切實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積極招募農民工法律援助志愿者,開展涉及農民工權益的各項法律援助工作。 (二十八)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充分發揮工會自身優勢,協助各級黨委、政府解決好涉及農民工權益最現實、最直接、最緊迫的問題。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領域,推進農民工集中的地區、行業和企業的工會組建工作,最廣泛地把農民工組織到工會中來,引導農民工參與本單位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農民工的民主政治權利。各級工會要督促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完善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群眾性安全監督網絡。各類工會文化陣地要為農民工提供培訓、學習和娛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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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二十九)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當地轉移就業容量。各級政府要依據國家產業政策,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吸納更多的農村富余勞動力。落實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大力發展縣域經濟。重點支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扶持龍頭企業,促進產業化經營,延長產業鏈。在有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主動承接國家向西部的產業轉移,為當地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創造良好環境。 (三十)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各級政府要以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施意見》為指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電網改造、公路、沼氣、信息網絡等項目建設,不斷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民勞動積累相結合的農村建設投入機制,加強資金管理,有效整合資源,形成合力。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要重視利用當地原材料和勞動力,注重建設中小型項目,增加農民就業機會,促進農民直接增收。 (三十一)積極穩妥地發展小城鎮,提高產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按照循序漸進、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切實做好小城鎮規劃和建設,引導鄉鎮企業向工業小區集中,吸引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小城鎮轉移。采取優惠政策,搞好服務,鼓勵、引導、支持外出務工農民回鄉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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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三十二)切實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擺在重要位置。各級政府要切實把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 (三十三)建立協調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領導機構。進一步建立完善各級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農民工工作。市級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市長和秘書長牽頭,市勞動保障、勞動力資源開發、財政、扶貧、農業等34個部門和群眾團體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各項政策的落實。各縣區政府也要根據國務院5 號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工作機構,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到機構、人員和經費三落實,為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級政府設立的駐外辦事處要加強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聯系,搞好勞務協作,協助當地有關部門做好我市輸入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工作。 (三十四)全面提高農民工綜合素質。要引導和組織農民工自覺接受就業和創業培訓,接受職業技術教育,提高科學技術文化水平,提高就業、創業能力。要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農民工增強法制觀念,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要開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和社會公共道德。要搞好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十五)發揮農村基層組織和城市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村民委員會要做好對外出務工農民的宣傳、發動、組織和服務工作,搞好務工前的引導性培訓。城市社區要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為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創造條件,增強農民工的社區意識,促進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向農民工開放,有條件的企業要設立農民工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化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六)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絡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輸入地和輸出地要搞好農民工統計信息交流和工作銜接。 (三十七)營造關心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在全社會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開設農民工熱線,為農民工提供咨詢、信息和法律等各方面服務。各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于農民工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尤其要大力宣傳商洛籍農民工吃苦耐勞、勇于拼搏的精神,宣傳他們在輸入地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宣傳他們不忘故土、返鄉創業的典型事跡,樹立商洛農民工的良好形象。加強對保障商洛籍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各級政府要對優秀農民工給予表彰獎勵,總結、推廣各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站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局和戰略的高度,認真貫徹中、省、市關于農民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抓緊制訂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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