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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運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及時建立或補建個人帳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統一的個人帳戶樣式,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所有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建立或補建個人帳戶。個人帳戶數據庫的項目參照《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指標體系一業務部分(LB 10 1-2000)》(勞社信息函〔2000〕19號)和《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指標》(附件1 ),按照省里的要求進行規范,防止重復參保現象的發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個人帳戶要統一實行計算機管理,個別市、縣仍采用原始手工記帳做法的,要盡快改變。 (二)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對本地區的個人帳戶建立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和檢查,嚴格執行個人帳戶記錄和對帳制度。省廳將于今年上半年對各地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嚴格執行個人帳戶記錄和對帳制度 (一)單位應按規定如實申報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為防止漏報瞞報繳費工資基數現象的發生,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至少每半年一次將每位職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張榜公布,向職工進行公示。職工發現本人繳費基數與實際不符,可向單位反映,確有問題的,應予以糾正。單位不予糾正或不按規定進行公示的,職工可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報。 (二)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繳費實際到帳的日期和到帳金額,及時記錄個人帳戶。職工工資或勞動關系發生變化,要及時變更。不得采取“先記帳、后繳費”的做法。企業或參保人員欠繳養老保險費期間,欠繳月份不記錄個人帳戶。出現欠繳情況后,以后繳費采用滾動分配法記帳,即先補繳以前欠繳費用及利息,剩余的作為當月繳費。 (三)個人帳戶要按月記帳。計息辦法統一按魯勞發〔1997〕142號文件規定執行。個人帳戶對帳時間為每年的4至6月。個別市未按此規定執行的,從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改按此規定執行。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妥善保存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和個人帳戶記錄,每年至少打印一次個人帳戶對帳單(附件2),由職工審核簽字后,依年粘貼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妥善保存,作為今后職工退休時計發待遇的重要依據。用人單位和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布的對帳單有異議,可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提出更正要求。對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異議,社保機構要及時核實和更正。 (五)要建立個人帳戶查詢制度,采取觸摸查詢、電話查詢、網上查詢等多種形式,方便參保人員了解企業繳費和個人帳戶結存情況。 三、做好個人帳戶的接續和清理工作 (一)企業因改制、關閉破產等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以及下崗職工出中心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與企業和職工本人核對個人帳戶記錄。確認無誤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企業和本人三方簽字(蓋章)。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填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參照魯勞社〔2003〕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設置),并發放到每位職工手中,為他們重新就業后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服務。 (二)對自動離職、失業、參軍、調入未開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被判刑、勞教等中斷繳費的人員的個人帳戶,要進行全面清理和分類,建立專門的中斷繳費數據庫,封存個人帳戶。 (三)對參保人員死亡、跨省調出、出國定居并取得居住國國籍、不具備退休條件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等情況,帳戶處理完畢后予以封存,與參保職工個人帳戶分開管理。 四、做好個人帳戶的轉移工作 (一)參保人員跨省工作調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廳發〔1999〕22號)和我省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帳戶和基金轉移手續。轉移前后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二)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包括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或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仍按我省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即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調入未開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機關事業單位,暫不辦理轉移手續,其個人帳戶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封存。 五、高度重視個人帳戶的基礎管理工作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用于記錄職工繳費基數、記入比例以及個人帳戶儲存額,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辦理了退休手續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個人帳戶管理工作,把它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基礎工作,抓實抓好。各市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個人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各縣(市、區)工作的指導,妥善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加快工作進度,并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對工作相對落后的縣(市、區),要加強督查,查找薄弱環節,切實改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