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1999]21號,以下簡稱《方案》)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0]36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0]130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發放購房補貼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2]203號)等文件精神,按照與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政策銜接,協調推進的原則,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面積核定、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含離退休職工,下同)住房補貼計發和住房補貼發放過程中的紀律規定等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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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房、住房未達標職工的界定 (一)無房職工是指夫婦雙方均未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建住房及未通過各種補償購買住房(個人全額出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除外)的職工。 (二)住房未達標職工是指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和售價承租或購建的住房及通過各種補償購買的住房(個人全額出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除外)經核定后的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本通知所稱規定標準是指職工的住房面積標準,其中,行政機關公務員、工勤人員的住房面積標準按規定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執行。 (三)行政機關公務員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為:科級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級、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科員、辦事員70平方米,副處級、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正、副科級80平方米,正處級90平方米,副局級105平方米,正局級120平方米。 行政機關工勤人員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初中級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80平方米。 (四)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財政部門核撥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按統一面積標準執行(見附表一),全額補助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全額核撥,部分補助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一定比例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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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工住房面積的核定 (五)下列住房的面積均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1、職工及其配偶按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購買或集資購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2、職工及其配偶按高于當年房改成本價集資購建住房的,其購建住房面積減去扣除面積部分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扣除面積=(職工購建房款-職工按當年房改成本價規定購房實付房價款)÷與所購住房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款×集資購建住房面積。 3、職工承租公房(含標準租私房)危改回遷的,其回遷住房中按房改成本價購得的面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4、兩個(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價格購買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按職工居住的居室面積和應分攤的面積之和核定,具體公式為: 職工住房面積=(本套樓房建筑面積-居室面積之和)×分攤系數+居室面積。 分攤系數為居住戶數的倒數。 5、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并按規定辦理租賃變更手續成為承租人的,核定為變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積。 6、職工及其配偶申請承租或購買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合并計算。 7、職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現承租人或購買人無論是職工及其配偶,還是其子女,原則上核定為職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積,超出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可核定為子女住房面積。 8、職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優惠價購買軍產房的,應核定為住房面積,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騰退后,可按有關規定申領住房補貼。 9、職工夫婦雙方已按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購)價承租或購建住房的,其陽臺建筑面積的50%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復式結構的閣樓其建筑面積的70%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獨立使用的平臺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六)下列住房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1、職工及其配偶全額出資以市場價或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場租金承租的住房; 2、以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職工及其配偶退還承租的標準租私房。 (七)職工住房核定面積按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面積計算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承租住房的,按實測面積計算,也可以按租賃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積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積;購買住房的,按產權證上注明的建筑面積計算。 職工現住高層住宅,采用實測方法計算建筑面積的,在扣減10%的建筑面積后作為核定面積;采用使用面積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積的,核定面積不減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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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房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 (八)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其住房補貼采取分段方式計發,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按一次性方式發放,計算公式為: 一次性住房補貼=(無房老職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資×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 無房老職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采取按月方式發放,1999年1月1日后至機關事業單位開始發放補貼期間的月住房補貼一并補發,按月補貼退休后停發,具體發放計算公式為: 職工按月住房補貼=職工當月基本工資×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 (九)1998年12月31日后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新職工)住房補貼采取按月發放方式,發放計算公式和發放時間跨度與無房老職工的月住房補貼發放相同。 (十)無房職工住房補貼計算公式中的月基本工資是指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人的月基本工資。其中,行政機關公務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行政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行政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事業單位職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崗位目標管理津貼之和;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為本人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事業單位普通工人為本人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十一)1998年12月31日前已離退休的無房老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計算公式中,1998年月均基本工資按職工1998年月均基本離退休費計算,基本離退休費不包括國家規定的各種津貼、補貼和各部門自行發放的各項補助。行政機關人員具體標準為:正局級800元,副局級700元,正處級570元,副處級510元,正科級440元,副科級及副科級以下380元;工勤人員中高級技師480元,技師和高級工430元,中級工、初級工及普通工人370元。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1998年月均基本工資參照行政機關單位有關人員標準確定。 (十二)1999年1月1日及以后由其他單位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無房職工,其1998年月標準工資由調入單位比照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月均標準工資確定。 (十三)無房老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計算公式中的職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過32年的,按32年計算,不足32年的,按實際工作月之和計算;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按實際年數計算,建立住房公積金前離退休的,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十四)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為0.66,年度工齡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3元。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年度工齡補貼額今后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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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 (十五)職工住房不達標的,按差額面積一次性計發差額補貼,計算公式為: 差額補貼=(年度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其中,差額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準-職工現住房核定面積;年度基準補貼額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今后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十六)住房已達標老職工因職務晉升、技術等級晉升等原因成為未達標職工的,其級差補貼一次性發放,計算公式為: 級差補貼=(屆時年度基準補貼額+屆時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級差面積 其中,級差面積=職工晉升后住房面積標準-職工晉升前住房面積標準。 按月計發補貼的無房老職工和新職工,職務、技術職稱晉升時,不再發放級差補貼。 (十七)職工已按房改價購買現住房且未達標的,不再辦理退房手續,可申領差額補貼;職工承租公有住房且未達標的,可繼續承租現住房,申領差額補貼;職工承租平房、簡易樓、筒子樓、危險房、違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歷史意義的住房、不可售軍產房以及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及大專院校內與機關辦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且無其他住房的,經所在單位同意,騰退其現住房后,計發一次性住房補貼,具體計算公式為: 住房補貼額=(年度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 (十八)按照城市房屋拆遷、危改政策,對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或標準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實行貨幣補償的,結合職工其他住房情況核定面積后,按差額住房補貼與拆遷補償款(不包括提前搬家獎勵費、搬家補助費等)二分之一的差額計發,具體計算公式為: 住房補貼額=(年度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拆遷補償款×1/2; 差額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準-職工現住房核定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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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批程序 (十九)機關事業單位要在住房普查的基礎上,做好本單位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的審核認定工作,考慮到資金情況,2003年先發放離休職工、無房新職工和退出標準租私房承租職工的住房補貼,因此,機關事業單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先行做好上述無房和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的申報工作。 (二十)機關事業單位無房和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核程序: 1、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住房補貼申請,填寫《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表二),并經配偶所在單位審核蓋章; 2、單位將申請住房補貼職工的住房情況、職務、工齡、月基本工資、住房補貼額等情況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為期10天的張榜公示,經公示有異議的,單位要進一步核實,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領取住房補貼資格;無異議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房改(房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審核后分別在《申請表》上蓋章并簽署意見; 3、單位按隸屬關系到市或區房改辦開具完成住房普查證明; 4、計算本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年度需求量,填寫《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申請匯總表》(見附表三),將匯總表和住房普查已完成的證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5、主管部門按一級預算單位匯總住房補貼需求量(含電子版文件)上報同級財政部門。 (二十一)市、區(縣)財政部門核準機關、事業單位上報的補貼申請表,并根據全市、區(縣)各單位補貼資金需求情況和單位售房款的情況分年度安排解決資金,補貼資金按單位隸屬關系由市、區(縣)財政部門分別負擔。 (二十二)單位有售房款的,先用售房款發放本單位無房和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后,申請財政補助。市、區(縣)財政部門將核準的住房補貼金額,按財政與單位經費繳撥關系,分別撥付到一級預算單位。 (二十三)企業離休人員的住房補貼資金由離休人員所在企業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確有困難的企業,由同級財政解決。 (二十四)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交由地方街道辦事處代發退休費人員,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對其進行住房面積核定后,凡符合發放住房補貼條件的,由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發放,原單位已撤消,由其上級單位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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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房補貼發放過程中的有關紀律規定 (二十五)單位應到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補貼個人帳戶,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劃入個人帳戶,按規定支取。 (二十六)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開展北京市城鎮職工住房普查建立職工住房檔案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1]18號)的要求做好職工住房普查和本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核發工作。 (二十七)各單位要公開住房補貼發放辦法,對享受住房補貼職工家庭的住房狀況、補貼數額要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對不如實申報住房狀況,弄虛作假領取住房補貼的個人,一經發現,取消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補貼資格,已發放的住房補貼要全額收回,情節嚴重的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和紀律處分。 (二十八)各單位要如實上報職工住房狀況、計算補貼額度,不得瞞報售房收入、虛報無房和未達標老職工以及新職工人數等取得住房補貼資金。住房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對單位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九)市、區(縣)房改(房管)、財政、監察部門要分別對同級單位的住房補貼發放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群眾舉報和檢查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應及時嚴肅認真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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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項 (三十)對1999年9月1日《方案》印發前去世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不再發放住房補貼;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補貼由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根據其住房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核發,并由其繼承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支取手續。 (三十一)職工離退休后異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且當時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按照安置地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十二)本通知的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機關、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貨幣分配按《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京國土房管方字[2001]1027號)執行,其中企業離休干部住房面積的核定和住房補貼的計發按本通知規定的機關離休干部的標準執行。 (三十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遠郊區縣對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年度基準補貼額測算后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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