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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各自治州、海東行署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委、財政局,各企業集團公司,中央駐青企業: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4號)精神,為加強對企業艱苦崗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提高煤礦工人的工資收入,促進煤炭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結合我省煤炭企業的實際情況,現就提高我省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執行范圍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適用于我省各類煤炭企業的井下作業職工,不包括露天煤礦職工。具體發放范圍為:井下采掘工人、輔助工人、安檢人員及下井工作且編制在井下采掘、輔助隊的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艱苦崗位津貼的種類及調整標準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包括:井下津貼、班中餐補貼和夜班津貼。 (一)井下津貼 (1)井下采掘工:25元/工;井下輔助工:15元/工。 (2)安檢人員、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井下津貼標準按井下輔助工標準執行。 (二)班中餐補貼:6元/工。班中餐補貼由企業集中用于井下作業職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發給職工個人。 (三)夜班津貼:10元/工。 三、資金來源 調整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所需資金可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 四、組織實施 各類煤炭企業要認真執行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有關規定,發放標準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噸煤工資含量計件制的企業,應結合職工出勤情況,在噸煤工資以外發放井下艱苦崗位津貼。企業要在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同時,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