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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
為認真貫徹《威海市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威政發〔2007〕46號),進一步做好我市工傷康復工作,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建立工傷康復醫療衛生專家庫
(一)市及各市區建立工傷康復醫療衛生專家庫,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診療規范和工傷職工的傷情,客觀、公正、準確地做出工傷職工康復資格、康復項目、康復期限確認結論;對康復職工康復期前、康復預后、康復期末的軀體功能和生活能力進行評價;審核工傷職工康復醫療費用。
專家庫要保證具有一定數量和專業類別的醫學專家,確保能夠滿足工傷康復工作的專業要求和技術要求。參加確認的醫學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實施工傷康復資格確認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按科別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
二、工傷職工康復資格確認
(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及工傷職工經治醫院均可向當地經辦機構提出工傷康復資格確認申請。
(二)工傷康復資格確認申請需提交以下資料:
1.《威海市工傷職工康復確認表》(一式三份);
2.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復印件;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復印件;
4.歷次治療工傷的病歷復印件;
5.工傷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各經辦機構受理確認申請后,應組織醫學專家于1個月內做出確認結論,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確認意見有異議的,可向市經辦機構提出重新確認申請;對市經辦機構組織的醫學專家做出的確認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威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三、定點康復機構職責
(一)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認真核查康復對象的身份,確保康復人員身份真實。
(二)按照醫學專家確認的康復項目和康復住院時限,建立科學評價體系,制訂詳細康復計劃,進行有針對性的康復治療。
(三)按評價體系標準,對工傷職工進行初期、中期和末期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送經辦機構。
(四)工傷職工要求提供超范圍服務的,定點康復機構應事前書面告知,經工傷職工或家屬簽字同意,相關費用由工傷職工個人自負。如定點康復機構未履行事前書面告知義務(以簽字為準),相關費用由定點康復機構承擔。
(五)定期向經辦機構報送工傷職工康復醫療費用診治資料及帳目清單。
(六)建立工傷康復醫療信息檔案,定期向經辦機構提供工傷康復業務動態數據。
四、工傷康復費用結算
(一)各經辦機構均應與定點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費用結算辦法等內容。
(二)在定點康復機構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和經批準轉院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在非定點康復機構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傷職工康復期滿后,當地經辦機構應組織醫學專家確定最終評價與預期評價百分比、審核醫療康復費用。最終評價與預期評價百分比最高為100%。
對經審核合理的醫療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醫學專家確定的最終評價與預期評價百分比相同的比例支付。
(四)市直、環翠區及兩個開發區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費用,由相應經辦機構與定點康復機構按月直接結算。
榮成、文登和乳山三市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費用,可由經辦機構與定點康復機構結算;也可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墊付后,到當地經辦機構結算。
(五)工傷康復期滿,工傷職工拒不出院發生的費用由工傷職工個人承擔;定點康復機構不及時為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發生的費用由定點康復機構承擔。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實施辦法和管理服務措施,在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工傷康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