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運城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及省勞動保障廳、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晉勞社廳發[2007]116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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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運城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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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為其全部在職工作人員(包括編制外招用的臨時工和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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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其繳費費率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有關規定,繳費費率暫按0.5%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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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級以上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縣(市、區)屬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所在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其工作人員工傷認定,由運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認定。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由運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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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認定工傷后的待遇支付標準,按照《條例》、《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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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國家和我省處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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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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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在本辦法公布前已發生工傷并已確定傷殘等級的,其原享受的工傷待遇不變。2006年1月1日以后至本辦法施行前發生工傷尚未辦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按本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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