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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2010)
2010-02-01 宿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宿勞社發〔2010〕16號 江蘇省宿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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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宿遷經濟開發區社會事業發展局、市湖濱新城社會事業局、蘇宿工業園區勞動保障和社會事業局,市直有關單位:
經江蘇省政府同意,江蘇省的最低工資標準已經出臺。宿遷市執行的是三類地區標準,從2010年2月1日起,宿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670元,小時工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每小時5.4元。現將蘇人社發[2010]35號文件轉發給你們,請及時予以公布,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
內容: |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經省政府同意,從2010年2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960 元/月;二類地區,790 元/月;三類地區,670 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7.8元/小時;二類地區,6.4元/小時;三類地區,5.4元/小時。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項目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三、請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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