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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1年10月1日起,為2001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休手續的企業離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此次增加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從2001年10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1〕70號)中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調整標準確定。企業離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7省市自行解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由中央財政按月人均1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各地區增加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具體實施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