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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倫貝爾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和轉院管理暫行辦法

內蒙呼倫貝爾市
根據《呼倫貝爾盟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就診
第一條 參保人可根據就近原則,結合醫療機構的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第二條 參保人就醫憑有效的醫療保險證件和IC卡在定點醫療機構掛號就診。
第三條 參保人門診就醫按照合理診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的原則。
第四條 參保人可持定點醫院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也可根據自身病情到定點零售藥店選購規定范圍內的非處方用藥。
第五條 參保人出差、外出學習,探親期間在外地所發生的門診治療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六條 醫療費用較高的慢性病(各種惡性腫瘤放、化療期,慢性肝炎,肝硬化,各種結核病,肺心病,高血壓病,糖尿病,頑固性皮膚病,中風后遺病)的門診治療需經二級以上醫院科主任提出申請,填寫審批表,醫院醫保主管科(室)審核蓋章后,憑診斷證明,病例資料,具體治療意見,經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指定醫院治療,費用按規定比例支付。
第七條 參保人員辦理住院手續的,由診治醫生開具入院通知書,門診病例,經醫院醫保主管科(室)辦理批準住院手續后方可住院。
第八條 參保人員辦理住院手續時,按起付標準和住院個人負擔比例預交押金,出院結算時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
第九條 在外地因急癥搶救住院者和發生在當地急診病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待病情穩定后必須轉入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第十條 參保人員住院應按規定使用病房、病床。包用病房或住超標準病床,超標準部分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不得掛名住院,不允許冒名住院,醫療機構禁止放寬住院標準收治參保人員住院。
第二章 轉院
第十二條 轉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按程序辦理轉院:
    一、經本地區醫院多次檢查會診仍未確診的疑難病癥;
    二、病人病情嚴重,當地定點醫院又無相應醫療設備,未開展此項業務或缺乏此項專業技術人員而需轉院檢查,治療者。
第十三條 轉院程序
遵循逐級轉院的原則,因病情需要,各級醫院轉上級醫院或轉專科醫院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轉專科醫院或當地非定點醫療機構時,由經治醫生提出轉診理由,經科主任簽署意見,加蓋醫院醫保主管科(室)業務章,到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危重病人可先轉后(五日內)補手續。
   二、二、三級醫療機構轉上級醫療機構就診時,先由當地定點醫療機構科(室)主任提出轉診理由,經專家會診小組會診后由醫保主管科室蓋章,并經本單位同意后到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二級醫療機構(除扎蘭屯市、阿榮旗、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鄂倫春自治旗范圍內的二級醫療機構外)不得直接轉盟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三、一級醫療機構轉診時,由經治醫生提出轉診理由,由院會診小組會診,院長簽名,蓋醫院公章后可轉二級醫療機構或專科醫院就診,并報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一級醫療機構不得轉盟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轉院要求
    一、盟內各定點醫療機構對轉診患者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嚴格把關,控制轉院標準。轉院率一般控制在:二級醫院不得超出本年度參保人員住院人次的2%;三級醫院不得超出3%。超出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院自負。
    二、轉診原則上是轉上不轉下,盟外轉診醫院必須是本辦法第二章第十六條第一、二款指定的醫療機構。
    三、轉診只能按病情指定一家醫院,如需轉第二家醫院,必須有第一家醫院的轉診證明。
    四、轉診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最長為兩個月,超過者需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轉院費用
    一、轉院的醫療費用先由單位或個人墊付,出院后憑轉診審批證明、門診或出院診斷書、病例復印件、有效費用收據和單位證明按規定審核報銷。
    二、轉院病人只支付基本醫療費用,入住超標準病房和屬自費范圍的所有費用均不予報銷。
    三、轉院期間發生的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凡未經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自行轉院的所有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五、轉院病人在出院后一個月之內,到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轉院費用。
第十六條 定點轉院
    一、遵循就近轉診的原則,除特殊病種外,盟外轉診一律轉至哈爾濱市的盟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療機構。
    二、特殊病種轉盟外醫療機構;由專科主任提出申請,專家會診小組會診后,醫保科(室)核查蓋章經本單位同意后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指定醫院。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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