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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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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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建立居民家庭繳費和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按照繳費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低標準、廣覆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則,對城鎮居民提供基本醫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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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配套政策、管理和監督指導。 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參保登記、基金籌集、待遇支付等具體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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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財政、民政、發改、編辦、人事、衛生、教育、計生、移民、公安、藥監、稅務、殘聯、新聞和工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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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障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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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大、中專院校學生,中、小學生,少年兒童,其他未成年人和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都可以家庭或個人的方式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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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市城鎮戶籍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未成年人包括下列人員: (一)高中(含職業高中)、初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及幼兒園在冊的學生及兒童;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專院校(包含技工學校)在冊學生; (三)未入園或不在校的少年兒童和其他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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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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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家庭或個人繳費、政府補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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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一)參保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助參保人的醫療保險費; (三)用人單位為其職工家屬參保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四)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醫療救助資金為參保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六)社會捐助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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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儲備基金。市級風險儲備基金2009年啟動時由市財政預算安排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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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作為專項儲備基金,主要用于彌補特殊情況下出現的基金支付風險。如需使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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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的具體標準: (一)城鎮居民中的成人每人每年籌資220元。 (二)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籌資100元。 (三)大學生每人每年籌資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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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和個人繳費的標準: (一)成人中的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50元,市、縣(區)財政補助60元,個人繳費70元。 (二)成人中的特殊群體(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補助80元,市、縣(區)財政補助70元,個人不繳費。 (三)中、小學生,職業高中、中專、技工學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未成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縣(區)財政補助20元,個人繳費10元。 (四)中、小學生,職業高中、中專、技工學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員: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45元,省財政補助35元,市、縣(區)財政補助20元,個人不繳費。 (五)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在校大學生,省財政每年人均補助80元,個人不繳費;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在校大學生,市財政每年人均補助40元,學校補助30元,個人繳費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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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財政與縣(區)財政補助的分擔比例為:古城區:市財政30%,區財政70%;玉龍縣:市財政40%,縣財政60%;永勝縣、寧蒗縣:市財政50%,縣財政50%;華坪縣:市財政10%,縣財政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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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鼓勵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家屬參保給予繳費補助,補助資金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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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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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可隨著經濟發展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作狀況進行適當調整。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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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風險儲備金列入預算,確保按時足額撥入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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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人持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到所屬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辦理手續,交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入戶后,歸集到同級財政專戶,再集中繳納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統籌劃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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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特殊群體家庭或個人辦理參保手續時,應提供有關部門的有效證明材料,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確認參保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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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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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享有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待遇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和《麗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證》),是參保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憑證。參保人患病住院時,應持《社會保障卡》和《基本醫療保險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非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基金不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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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自繳費之次月起當年所發生的符合云南省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 參保人停止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當年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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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個人自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為: (一)參保人每次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三級醫院為500元,二級醫院為300元,一級醫院為100元; (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由統籌基金和參保人按比例共同負擔。其中參保人自付比例為:三級醫院50%,二級醫院40%,一級醫院30%。轉出統籌地區外的個人負擔比例在原基礎上提高5%; (三)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2萬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部分,醫療保險基金不再支付,超過部分由個人或通過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渠道解決;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一個自然年度內保當期住院醫療費用,不計算連續繳費年限。跨年度住院治療的,分段結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可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接,但不計算連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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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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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列帳、獨立核算、?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擠占挪用,確;鸢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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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建立財政、經辦機構和銀行的收繳對帳制度,加強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審計、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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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報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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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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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違反社;鸸芾硪幎ǎ_取、截留或者挪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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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規定的,由縣(區)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追繳不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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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騙取財政補貼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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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人員或鄉鎮、社區經辦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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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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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其他未成年人,是指18周歲以下,未入學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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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高中(職高)、初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及幼兒園,是指經教育、民政等部門批準設立的全日制教育機構及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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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中專(技校)院校,是指經國家或省、市教育等部門批準設立的全日制大、中專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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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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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自然年度,是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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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要把下列費用列入預算安排: (一)按照參保人數每年安排經辦業務工作經費。 (二)根據每年實際需要安排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網絡租用、維護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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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參加大病補充保險,具體辦法和執行時間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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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因重大疫情、災情、傳染性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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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屬城鎮規劃區內基本失地的農民(現有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和完全失地的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的非從業人員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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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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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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