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衢州市柯城區人事勞動局: 你局柯人勞[2000]14號《關于企業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工傷傷殘等級鑒定不服是否具有申請復查、重新鑒定權的請示》已轉我廳。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和《浙江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浙勞險[1999]333號)的有關規定,勞動鑒定是勞動鑒定委員會執行鑒定政策性標準的技術工作,不是行政行為。工傷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所作出的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逐級申請復查或重新鑒定,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復查)結論是最。被鑒定的當事人是職工而不是企業,因此,企業單位沒有這種權利,現在有的企業認為對本單位職工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定高了或定低了也提申訴,這種做法不符合國家規定。 二000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