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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預防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依據《勞動合同法》、《建筑法》、《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和《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通告。 二、本通告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及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建筑施工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三、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銀行建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專項用于發生欠薪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急保障。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工資保證金不少于100萬元,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不少于50萬元。 賬戶內資金啟用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在30日內予以補足。 四、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建立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勞務分包企業勞務費。專用賬戶的預留資金應當能保障按月撥付勞務分包企業使用的農民工工資。 五、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開辦實名制卡業務的銀行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與開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銀行營業網點簽訂《代發農民工工資協議書》,由勞務發包企業從勞務費專用賬戶中按月將農民工工資打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六、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保證金專用賬戶、勞務費專用賬戶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銀行證明材料分別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新進京企業應在辦理進京備案手續時、新設立的企業在申請辦理企業資質時、新開工項目在開工后15日內將上述相應專用賬戶的銀行回執進行上報。 市屬建筑施工企業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業應將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銀行回執上報市建委;區(縣)屬企業應將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銀行回執上報區(縣)建委。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將勞務費專用賬戶的銀行回執上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建委。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選擇一個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開戶銀行出具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證明書進行上報。 七、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全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制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7日內完成人員實名制備案工作,為農民工辦理實名制卡,確保農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發工資銀行將工資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劃入實名制卡中,確保農民工按月足額領取工資。 八、對采取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手段和方式索要工資或以討要工資為名索要合同價款、解決經濟(民事)糾紛的,公安部門將依法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人員進行處理、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能,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 九、建筑施工企業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以包代管,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企業負有提供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記錄等證據的義務。建筑施工企業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定,并責令建筑施工企業限期支付。 十、建筑施工企業不按本通告設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勞務費專用賬戶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情節嚴重或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依據《北京市建筑施工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規定》予以處理。 建筑施工企業不辦理人員實名制備案、使用零散民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承攬新工程,并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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