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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庭病床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關于開展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服務的通知》(穗勞社醫[2002]8號 ,以下簡稱“8號文”),現將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服務的有關操作及結算辦法明確如下: 一、開設家庭病床的條件:參保人按門診特定項目申請家庭病床服務,必須符合“8號文”所列病種范圍,必須有廣州市醫療保險二、三級定點醫院診斷證明。 二、申辦手續:病人先到開設家庭病床定點醫院就診,如有需要開設家庭病床的,由家庭病床定點醫院主診醫生填寫《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申請書》(并附廣州市醫療保險二、三級定點醫院診斷證明),科主任簽字,醫務科審核蓋章后,由參保單位經辦人到市醫保中心基本醫療保險科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病人到審批時指定的醫院就診。連續開設家庭病床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如病情需要,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三、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必須符合廣州市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范圍,且應與所申請病種相關的檢查、治療、用藥,不相關的醫療費,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四、醫療費用結算方式:市醫保中心與定點醫院,按服務項目結算方式,即按《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穗勞社醫[2001]22號)執行。 參保人在定點醫院開展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屬自負部分由醫院向病人收費(用醫保卡或現金);屬醫療保險統籌支付部分由定點醫院先予記帳,病人結束家庭病床治療后,醫院每月按《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穗勞社醫[2001]22號)的規定向市醫保中心申請撥付。 五、在家庭病床診療過程中,醫患雙方應嚴格執行醫院和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和制度,開展家庭病床期間如需住院,家庭病床申請同時廢止,否則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記帳費用。 六、已開展家庭病床的定點醫院在執行“8號文”過程中,如遇有與廣州市醫療保險其他政策文件不相符的內容,以《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及《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和個人醫療帳戶管理辦法》(穗勞社醫[2001]19號)文件規定為準。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